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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课间与校外培训期间事实不同,应核对哪些管理记录?

课间与校外培训期间发生欺凌,管理主体和可调取记录并不相同,核对前先确定事发时段属于哪一类场景:课间一般发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对应学校的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与处置记录;校外培训期间则以培训机构自身的值守、考勤、监控和事件报告记录为主。两类记录不能互相替代,混在一起核对容易遗漏关键环节。

课间与校外培训期间发生欺凌,管理主体和可调取记录并不相同,核对前先确定事发时段属于哪一类场景:课间一般发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对应学校的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与处置记录;校外培训期间则以培训机构自身的值守、考勤、监控和事件报告记录为主。两类记录不能互相替代,混在一起核对容易遗漏关键环节。

一、先按场景确定管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对用语作了界定:“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则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也就是说,校外培训机构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但不属于该条所称的“学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发现欺凌行为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情绪反常或身体损伤及时沟通并向学校报告,这套针对“学校”的程序要求,培训机构是否参照适用,需结合机构性质另行核实。

二、两类场景建议分别核对的记录

核对维度 课间(学校期间) 校外培训期间
值守安排 课间值班表、楼道与操场巡查记录 课间及上下课时段的教师值守安排、学员管理规则
现场还原 事发区域监控保存期限与调取情况 教室、走廊、休息区监控及保存期限
处置过程 班主任沟通记录、向学校报告记录、心理辅导记录、通知监护人记录 授课教师与机构负责人的沟通、告知家长记录、事件报告
组织程序 欺凌治理组织的认定、调查材料(《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 机构内部处理流程文件及实际执行记录

建议先核对同一事实的时间线:事发时间、发现时间、报告时间、通知家长时间是否连续,再比对监控与书面记录能否相互印证。监控是否覆盖、保存多久,属于需要向具体单位核实的事实,不宜预先假定。

三、责任判断要看学生年龄与第三人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该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类的举证方向不同,核对记录时 accordingly 要区分学生是否满八周岁。若伤害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北京地区的家长在整理上述材料后,可与律所沟通是否将记录梳理、证据固定纳入咨询或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具体以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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