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劳动仲裁申请材料中的主体资格证明,核心是把“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三组信息分别落到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以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十一条则把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仲裁管辖连接起来。因此,建议在申请阶段先建一张核对表,按“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管辖对应—副本份数”逐项填写,再为每一项配上可以相互印证的证件或登记信息。涉及具体材料取舍、多个用工主体如何列明以及委托安排,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准备思路。
一、先看条文:主体信息在申请书中的落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
从条文看,法律直接规定的是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信息项,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所谓主体资格证明,在实际准备中更像一组材料组合:一部分是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和登记信息准确写入申请书,另一部分是用身份证件、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劳动关系材料等说明这些信息从哪里来、与争议是什么关系。具体是否要求提交登记信息打印件、提交格式和份数,建议以受理仲裁委的告知为准,不宜自行推定。
二、申请人一侧:身份信息与“工作单位”的对应
申请人一侧建议先核对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证件号码,确保申请书所填信息与证件一致。条文中“年龄”一项,按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对应填写即可,避免与证件信息不一致。
“职业”和“工作单位”两项容易写得笼统。建议把职业描述与争议期间的岗位、工作内容对应起来,例如岗位名称、工种;工作单位则填写争议所涉用人单位的名称,并与后文被申请人名称保持一致。如果争议期间跨越多个单位,或单位名称发生过变更,建议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单位名称为主线,在旁边标注变更前后的对应关系,并保留能够说明该对应关系的材料。这类标注属于整理方法,目的是让仲裁委能够顺畅识别主体和期间,并非新增的法定提交义务。
如果申请人姓名、证件信息发生过变更,建议把变更前后的证件或记录放在同一组材料中,并简要说明对应关系。这样处理有助于避免申请书、证据材料上的姓名或号码出现不一致时产生理解障碍。
三、被申请人一侧:全称、住所与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信息是主体资格梳理中最需要逐字核对的部分。第二十八条要求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建议按以下三项分别核对:
第一,名称使用登记全称。日常使用的简称、字号、品牌名、项目部和班组名称,建议不要直接作为被申请人名称;如果证据材料上的盖章名称与登记名称不一致,建议把两者并列标注并说明关系,再进一步核实。
第二,住所填写与登记信息对应。登记住所关系到管辖和文书送达,建议与办公地点、实际工作地点分开记录,不要混写。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核对当前登记状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信息,并把查询时间和查询结果留存备查。
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填写姓名和职务。若登记信息显示的是“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按登记信息填写,并在材料中注明信息来源。
涉及分支机构、关联单位或多个用工主体时,建议先把每个主体各自的登记名称、住所、负责人分别列清,再确定被申请人范围。具体列哪些主体、如何列明,需结合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工资支付主体、实际用工管理情况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名称相近自行判断。
四、主体信息如何连接到管辖与副本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
这条把主体信息与管辖直接连在一起:用人单位所在地依赖登记住所,劳动合同履行地依赖实际工作地点,两者对应的材料并不相同。建议在核对表中把“登记住所”和“实际工作地点”分列两栏,分别附上可核对的材料,再判断向哪一个仲裁委申请;如果双方分别申请,条文明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副本份数同样由主体信息决定。第二十八条要求“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因此被申请人列一个还是多个,直接决定副本数量。建议在确定被申请人名单后,按人数逐份准备,并在每份副本上保持申请书内容一致。
五、与仲裁请求、证据来源的相互印证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主体信息本身也需要说明来源,例如身份证件、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建议把“信息项—来源材料—证明对象”做成三列:信息项写申请书中的姓名、名称、住所;来源材料写对应的证件或记录;证明对象写该材料用于说明申请主体身份、被申请人登记情况或工作地点。
该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按此,申请人一侧的整理重点可以放在能够指向用人单位名称、用工关系和争议期间的线索上,例如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这些材料与主体信息相互印证,有助于仲裁委识别主体并要求持有证据的一方提供材料。这里列举的是整理思路,具体提交哪些材料,仍应结合请求事项和受理仲裁委的要求确定。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容易出错的地方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这属于编辑性建议,并非法定先后程序:先确定仲裁请求和争议期间;再列出争议期间可能涉及的用工主体;逐个核对登记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确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单;按被申请人人数准备副本;根据登记住所和实际工作地点选择仲裁委;最后把核对后的信息回填申请书,并为每一项配上来源材料。
容易出错的地方集中在名称和住所两栏:只写公司简称或店铺名;把经营者个人与公司混列为同一被申请人而未核对两者关系;住所填写实际经营地却未核对登记住所;被申请人为多个时只准备一份副本;申请书中单位名称与证据材料上的盖章名称不一致而未作说明。出现这些情况时,建议先回到登记信息和证据原件逐项比对,再决定如何修改,避免在申请书、证据目录和副本之间留下不一致。
结语
主体资格证明的梳理,落点是第二十八条要求载明的信息项和第二十一条的管辖连接点,方法上建议把信息项、来源材料和证明对象逐项配对,并对被申请人名称、住所、负责人做逐字核对。具体到个案,仍需进一步核对被申请人当前的登记状态、是否存在多个用工主体、受理仲裁委对材料形式和份数的具体要求,以及如考虑委托时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就上述材料的分组和核对顺序需要进一步沟通,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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