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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试用期纠纷律师咨询:解除条件、工资标准与赔偿争议

在北京处理试用期争议,需要先把问题拆成三个可以分别核对的部分:试用期约定是否符合法定上限、试用期工资是否达到法定下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并说明理由。这三部分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不同要求,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工资低于法定下限的,可能涉及补足差额;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在北京处理试用期争议,需要先把问题拆成三个可以分别核对的部分:试用期约定是否符合法定上限、试用期工资是否达到法定下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并说明理由。这三部分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不同要求,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工资低于法定下限的,可能涉及补足差额;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第八十七条可能涉及赔偿金。带着劳动合同、招聘与考核材料、工资发放记录和解除时的沟通记录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4009003957),可以先按这三条线索把手上的材料分组,再判断争议落在哪一段、还需要补哪一类材料。

一、先核对试用期约定本身是否在法定范围内

试用期的长短由劳动合同期限决定,不能由双方随意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一条包含几组并列条件,核对时要逐项对照,不能只看其中一句。期限档次按“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划分,每一档对应不同的上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还有两项容易忽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并不独立于合同期之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核对时建议把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试用期起止日期、实际入职日期并列写出来,看三者是否吻合。若合同只写了试用期而未写合同期限,按上述规定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会直接影响后面关于工资标准和解除条件的判断基础。

二、解除:法定情形与说明理由两项要求

试用期内的解除同样受法定条件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一条包含两层要求。第一层是情形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以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前提。第二层是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两层要求并列,说明理由不能替代法定情形,反之亦然。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第二十一条援引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本次可核对的法律文本中未收录其完整原文,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具体情形的认定标准、举证材料如何组织,需要另行核对条文后再作判断。资料索引中虽然出现“录用条件”这一检索主题,但条文正文未包含第三十九条,不宜据此直接推导认定标准。实务中可以先整理招聘公告、岗位说明书、录用通知、试用期考核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材料,用于核对用人单位当时是否明确告知过考核要求、考核过程是否留有可查记录。这些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向,目的是让事实更清楚,并非法定的提交顺序。

三、工资:两个下限并以最低工资标准兜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条设定的是下限规则,包含两个并列参照和一项兜底:一是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举例来说,若合同约定工资为10000元,百分之八十即8000元;若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为9000元,则需要把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一并比较,再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照。此处仅为说明比较方法的示例,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结论。北京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本次资料未包含,需要另行核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现行口径,不能以本文示例中的数字替代。

核对工资时,建议把合同约定工资、工资条所列项目、银行流水实发数额按同一月份对应起来,注意区分应发与实发、是否含加班费或补贴,避免用不同口径的数字直接相减。

四、赔偿争议:几种后果适用条件不同

试用期争议中的“赔偿”并非一个统一概念,需要按不同条文分别判断。

其一,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行为违反本法规定;计算方式指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第四十七条的具体计算规则本次资料未收录,工作年限与月工资基数如何确定,需另行核对条文后再作测算,不宜在缺少条文的情况下先行估算金额。

其二,工资类违法的加付赔偿金。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条的适用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为条件,比例区间为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不能简写成固定比例。

其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条与试用期的关系在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以“还在试用”为由不签书面合同。

其四,违约金的限制。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对应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对应保密事项与竞业限制的情形。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离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可以先核对是否落入上述两类情形,以及是否具备条文要求的条件。

五、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核对时的注意点
劳动合同及附件 合同期限、试用期起止、约定工资、岗位 注意是否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限
招聘公告、岗位说明书、录用通知 招录时告知的岗位要求与考核标准 与后续考核记录是否指向同一岗位、同一期间
试用期考核记录、工作沟通记录 考核过程与评价依据 记录形成时间、制作主体、是否向劳动者送达
工资条、银行流水 各月应发与实发数额、发放时间 区分工资项目,按同一月份对应比较
解除通知或沟通记录 解除时间和所说明的理由 理由指向何种情形,是否有可查载体
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 实际用工起始时间、出勤情况 与合同载明的入职时间是否一致

清单的作用是把“约定—履行—解除”三个阶段的事实分开存放,便于逐段比对,而不是要求按固定顺序提交。

六、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律师服务费与程序性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要分开看。律师服务费取决于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例如是单次咨询、出具书面意见,还是代理仲裁或诉讼,具体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不包含任何地区的统一收费标准或律所报价,不宜按传闻数字预估。仲裁、诉讼受理等程序性费用由受理机构按规定处理,以受理机构通知为准。鉴定、评估、公证、翻译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经济困难且符合当地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条件;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应及时报警或寻求相应公共渠道帮助,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使用。

咨询前可以准备一页事实摘要,按时间顺序写明入职时间、合同约定、试用期约定、工资发放、解除经过,并附上对应材料页码。这样做的用处在于让沟通集中在有材料支撑的事实上,减少因口径不一致产生的偏差。

结语

试用期争议的核心,是把约定是否合法、工资是否达下限、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并说明理由这三件事分开核对,再对应到补足差额、加付赔偿金、二倍工资或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不同后果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具体情形,第四十七条的计算规则,以及北京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均需另行核对后再作判断。材料如何分组、争议落在哪一段、委托范围与费用如何约定,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商务部政策法规库: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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