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咨询同一离婚纠纷、且同时涉及财产分割与抚养权时,费用是否按事项分别计算,不能仅凭“一个离婚案”得出统一结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二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因此,确认口径应以该律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双方书面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为准。咨询时可以直接要求律所说明:财产分割与抚养权是合并为一个收费项目,还是分别列项计费;若分别列项,各自的计费单位、计算基数、阶段节点和费用上限如何确定。需要结合报价单、合同草稿进一步核对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律所备案标准:收费项目由律所制定,天津当地具体金额需另行核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一段说明,同一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与抚养权是否分开计费,首先取决于律所自己设定的收费项目,而不是由“离婚纠纷”这一案由名称直接决定。
因此,在天津咨询时,可以把问题拆成两层:第一层,该律所备案的收费标准中,离婚纠纷被列为一个收费项目,还是被拆成“身份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多个项目;第二层,如果拆成多个项目,各项目的计费方式是按件、按阶段、按财产价值比例,还是组合计算。本次资料提供的是全国层面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未提供天津市具体的收费金额、分项价目或地方实施细则,文章不能给出天津当地的具体数字。具体金额和分项口径,需要向律所核对备案标准及公示内容,或结合合同报价进一步确认。
二、咨询时的核对顺序:备案公示、合同条款、收费清单
确认费用是否按事项分别计算,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这一顺序是咨询准备建议,目的是让报价口径变得可核对,并不构成法定程序要求。
| 核对环节 | 具体看什么 | 能确认什么 |
|---|---|---|
| 备案与公示 | 律所向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以及执业场所公示的收费项目 | 该所有无离婚纠纷相关收费项目,财产分割、抚养权是否分别列项 |
| 委托合同收费条款 | 收费项目名称、计费方式、金额或计算方法、支付节点、增加事项如何计费 | 同一委托中两项工作是否合并报价,后续增加请求如何调整 |
| 收费清单 |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 | 哪些是律师服务费,哪些需要另行支付 |
| 有效凭证 | 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凭证 | 已付费用与清单能否对应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规定:“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据此,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指出其备案标准中与离婚纠纷对应的项目,并说明拟收取的费用是否在该标准范围内。对于“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这一表述,需要保留“原则上”的条件,不能理解为绝对不可调整;具体情况仍以律所备案信息和合同约定为准。
三、把“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成可回答的计费问题
在咨询中,泛泛问“离婚律师费多少”容易得到概括报价,难以判断费用是否按事项分别计算。可以把问题落到具体项目上,请律所逐项说明:
- 本所备案标准中,离婚纠纷是按件收费、按诉讼阶段收费,还是按财产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采用组合方式;
- 同一委托中,财产分割与抚养权是合并为一个收费项目,还是分别列项;若分别列项,抚养权是否包含抚养费、探望权等内容,财产分割的计费基数是诉讼请求金额、争议财产价值,还是其他口径;
- 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计费;调解结案、撤诉结案是否影响计费;
- 诉讼中增加财产分割请求、变更抚养权请求或增加抚养费请求时,费用如何调整,是否需要书面确认;
- 收费清单中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
这些问题的作用,是让“是否按事项分别计算”从口头印象变成可以对照备案标准和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对于按财产价值比例计费的项目,还需要请律所说明计算基数、比例和分档方式;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的统一比例或分档标准,不能自行编造数字。
四、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分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该条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这意味着,在核对天津离婚纠纷费用时,需要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付费用分开看。财产分割可能涉及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价值的查明,抚养权争议可能涉及子女抚养状况的证据材料,这些工作是否纳入律师服务范围、是否另行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保留有效凭证。异地办案差旅费也应在收费清单中单独列示。对于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以向司法人员或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的费用,上述第八项明确禁止,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说明收费项目中不含此类费用。
五、书面确认时建议写清的口径
口头报价只能作为初步参考,建议把关键计费口径写入委托合同或补充确认文件。可以从以下四项核对:
第一,收费项目名称与备案标准一致。合同中写“离婚纠纷律师服务费”时,进一步列明是否包含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及证据调查等具体工作。
第二,计费方式写清楚。按件收费的,写明金额和对应工作范围;按阶段收费的,写明一审、二审、执行各阶段是否另计;按财产价值比例收费的,写明计算基数、比例和计算方法。
第三,增加事项的处理写清楚。诉讼中增加财产分割请求或变更抚养权请求时,费用是否调整、如何调整、是否需要双方书面确认。
第四,费用清单和凭证写清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列,代付费用和差旅费提供有效凭证。
如果手上已有律所报价单、委托合同草稿或收费清单,可以先按上述项目逐项比对:收费项目名称是否与备案标准对应,财产分割与抚养权是否分别列项,代付费用是否单独列出,合同中的计算方式能否与实际报价对应。对天津当地具体收费金额或备案标准仍有疑问的,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并结合律所公示的备案标准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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