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和保全费并不适用同一套承担规则,需要分开看。就本次可以核对的法律依据而言,案件受理费在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鉴定费方面,本次资料能够直接支持的是鉴定申请、鉴定人确定程序,以及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时,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保全费的负担规则本次资料未予覆盖,本文不对其作结论,需结合法院缴费通知、保全裁定和裁判文书中的费用负担部分另行核对。准备在天津处理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先按“谁交的钱、为什么交、法院文书怎么写”三条线把票据和文书归拢,再就具体分担问题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案件受理费:以败诉情形为前提,按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分配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
这一条文包含几个需要保全的条件。第一,适用对象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程序阶段是一审或相应审理程序中的诉讼费用负担,而非保险公司理赔环节。第二,条文表述的前提是“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在这一情形下法院才按利害关系分配受理费数额;对于原告方全部败诉、部分胜诉,或者仅一方当事人败诉时受理费如何分担,本条未作规定,本次资料也不支持据此推导结论。第三,决定主体是人民法院,决定依据是“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并非机械地由某一方全额承担。第四,保险人的抗辩被限定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对这种单一理由的抗辩不予支持。
对当事人而言,这一条的核对价值在于:判决书或调解书末尾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段落,写明了各方的具体数额与依据;保险公司如果拿出一份商业三者险条款主张受理费与其无关,需要看它是否仅以此为抗辩理由。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在理赔范围上仍有意义,本条限制的是以合同约定对抗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单一抗辩路径,不能反过来理解为保险合同在所有费用问题上都不起作用。
二、鉴定费:先看谁申请、谁预交,再看鉴定人是否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从这两条可以梳理出鉴定费的三个核对节点。其一,申请主体。鉴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在当事人未申请时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因此鉴定费的实际支付方可能是原告、被告或保险公司,不能预设固定由某一方预交。其二,鉴定人的确定方式。双方协商确定优先,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这一过程会体现在鉴定申请笔录、协商记录或法院通知中。其三,鉴定人出庭与费用返还。适用条件是“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法律后果有两项并列: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里是授权性表述,返还仍需当事人提出主张并按程序处理,不会自动发生。
至于鉴定费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本次资料未提供明文规则,本文不推定一律由败诉方承担,也不推定按比例分摊。实际处理应以裁判文书中费用负担部分的表述为准;如判决未涉及,可向承办人员核对。建议保留鉴定费发票、缴费凭证、鉴定意见书首页与落款、鉴定人出庭通知及庭审记录,这些材料能对应上述三个节点。
三、保全费:本次资料未覆盖,暂不作结论
保全申请费的收取与负担,涉及保全申请、担保、法院收费通知和裁定文书等一系列环节。本次知识资料中没有可直接引用的条文,因此本文不给出“由谁承担”的确定答案,也不引用未经核对的收费标准。可核对的替代路径是:查看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写明的缴费主体与金额,查看保全裁定及裁判文书中费用负担段落的具体表述,并将申请材料、担保材料与票据对应起来。如果案件尚在诉前或诉中保全阶段,这部分宜与承办律师逐项核对后再作判断。
四、建议按同一维度整理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提示 |
|---|---|---|
| 交通事故认定书、起诉状、判决书或调解书 | 案件性质、各方诉讼地位、败诉方、费用负担段落 | 重点看文书末尾费用负担的具体数额与理由 |
| 法院受理费缴费通知与票据 | 预交主体、金额、缴费时间 | 预交主体与最终负担主体可能不同 |
| 鉴定申请书、协商或指定记录、鉴定意见书 | 谁申请、鉴定人如何确定、意见结论 | 与鉴定费发票相互对应 |
| 鉴定人出庭通知、庭审笔录 | 是否经法院通知、是否拒不出庭 | 对应鉴定意见可否采信及费用返还主张 |
| 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人抗辩意见 | 保险人是否仅以合同约定抗辩受理费 | 与第九条的适用条件对照 |
| 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缴费通知与裁定 | 申请主体、缴费主体、法院处理 | 负担以文书载明为准 |
整理时建议同一事项只归一组,注明材料来源与形成时间,避免把理赔单据与诉讼缴费票据混放。这些整理本身不产生法律效果,作用在于让费用承担的主张有据可查。
五、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分开看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项下的服务对价,与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以及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分属不同项目,承担主体和依据各不相同。诉讼费用由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处理,鉴定费与鉴定机构、鉴定程序相关,律师服务费则取决于双方书面约定。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任何具体报价,本文不作金额说明,也不对收费高低作比较。如涉及委托,建议在书面合同中写清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包括是否包含鉴定申请、保全申请、出庭等具体事项;这些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尚需核对的重点集中在三处:裁判文书费用负担段落的具体表述、鉴定费票据与出庭通知是否齐全、保全费缴纳与裁定文书是否对应。材料齐备后,可就分担主张与举证方向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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