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咨询信用卡逾期协商阶段的律师费用时,如果报价中包含“材料整理”,书面约定应当把这项服务写成可核对、可验收的具体交付物,而不只是“协助整理材料”这类概括表述。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委托合同或收费条款中逐项写明交付物的名称、形式、范围、交付节点,以及是否包含后续修改;同时写明哪些工作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哪些支出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并需要凭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并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具体把哪些材料列入清单,属于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的委托范围,并非法定必交项目。
一、把“材料整理”写成可验收的交付物
以下是建议与律所协商时考虑写入的条目,用来说明每项材料能核对什么,不构成法定材料清单,也不代表律所必须承接:
- 收支与还款能力说明:是否由律所协助形成书面说明,交付形式为电子版还是纸质版,是否包含数据核对过程。
- 收入、支出明细表:表格的期间范围、需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种类,以及律所是否负责汇总核对。
- 协商申请材料清单及目录:列明拟提交给银行的材料名称、份数、用途,便于委托人核对是否齐全。
- 材料完整性核对意见:律所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形式审查结果,写明是口头反馈还是书面反馈。
- 提交与沟通记录整理:如协助整理提交回执、沟通时间与要点,应写明记录的载体和交付时间。
- 修改次数与响应方式:材料整理包含几轮修改、超出部分如何计费、通过何种方式反馈。
上述条目宜与交付时间节点一并写明,例如“材料清单于委托后若干工作日内提供”。具体天数由双方协商,资料未规定统一时限。
二、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分开写
第八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条还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据此,书面约定可以把材料整理归入律师服务费对应的服务内容,并单独列明可能发生的代付费用项目及其凭证要求。寄送、复印、查档等支出是否发生、由谁承担,应按实际项目协商写清,不宜笼统写成“杂费”。对于报价中出现的其他名目,可以要求律所说明其属于律师服务费还是代付费用,并写入收费清单。
三、签约前的核对顺序
可以先核对收费清单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再核对交付物清单是否可验收,最后核对代付费用的凭证安排。关于收费项目如何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指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因此,天津地区不同律所对材料整理如何计费可能存在差异,应以具体律所书面报价和合同为准,不宜按统一价格预期。
如对收费发生争议,第十三项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该条为争议处理提供了渠道,是否启动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决定。
概括而言,把“材料整理”拆成可交付、可核对、可计费的具体条目,并把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及凭证要求分列,是签约前较有操作性的核对方法;具体纳入哪些交付物、如何计费,仍需与承办律所逐项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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