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前,建议把审查重点放在六个方面:赔偿项目是否列全、计算标准与证据是否对应、责任主体是否适格、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是否单列、工伤与第三人侵权是否交叉、一次性了结与后续治疗条款的范围是否清楚。北京地区协商或准备签署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项目的计算基数还涉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统计数据,具体数额应以官方统计和个案证据核对为准,本文资料未列明具体金额。需要结合协议草稿和病历、票据等材料逐项核对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赔偿项目是否覆盖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分为一般伤害、残疾、死亡三个层次。审查协议时,可以先看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是否与受害人实际损害后果对应:一般伤害对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构成残疾的,还要看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是否列入;造成死亡的,要看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列入。
协议中常见的问题是只写一个总额,不列项目,或者只列已发生的医疗费,不写误工、护理、营养等项目。建议在协议中逐项列明赔偿项目、金额、计算期间和对应证据,便于核对总额是否由各项目组成。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涉及多人死亡案件时,协议是否按同一标准处理,也需要结合该条核对。
二、计算标准与证据是否对应
赔偿项目列全之后,需要核对每个项目的计算依据。以误工费为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协议中的误工费条款,可以对照误工时间、收入状况和证据材料审查:误工时间是否有医疗机构证明,定残前持续误工是否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是否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是否说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参照行业平均工资的依据。
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也有各自的计算规则。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尤其需要核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协议中如果写了残疾赔偿金,建议核对伤残等级、定残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受害人年龄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职业妨害等调整情形。北京作为受诉法院地时,计算基数应核对北京市官方统计口径和具体年度数据,不宜用估计数代替。
三、责任主体与共同侵权条款
签协议前还要看协议双方是否属于适格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死亡赔偿案件由近亲属签署协议时,建议核对近亲属身份、与受害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取得其他权利人的授权,避免出现部分权利人签约、其他权利人后续争议的情况。
存在多个侵权人时,协议是否只与部分侵权人签署,需要特别审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协议阶段虽未进入诉讼,但如果协议中含有放弃对部分侵权人请求的内容,建议写明放弃的对象、范围和对应份额,并理解该条关于连带责任份额的规则。协议是否产生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效果,还要结合协议文字和具体情形判断。
四、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是否单列
人身权益受损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中如果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单列项目并写明对应事实,审查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表述,避免用“包含一切精神损失”等笼统文字代替具体项目。财产损失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协议涉及财物损坏的,可以核对损失发生时间、市场价格依据或其他合理计算方式的说明。
五、工伤与第三人侵权交叉时的条款审查
如果受害人是在工作中受伤,协议审查需要区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协议中如果同时出现用人单位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赔偿,建议分别列明各项的性质、支付主体和计算依据,核对是否把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混为一个总额。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需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经办规则另行核对,本文资料未展开。
六、一次性了结与后续治疗条款
“一次性了结”“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后续治疗费不再另付”是协议中需要重点审查的表述。建议看这些条款覆盖的范围:是仅针对已经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已知损失,还是也包含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二次手术、残疾辅助器具更换以及伤残等级变化后的赔偿。协议可以写明已知损害项目、金额和证据,并对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变化等事项约定处理方式;如果约定放弃后续请求,建议把放弃的项目、期间和条件写清楚,避免用概括性文字覆盖未列明的事项。
协议条款的法律效果需要结合具体文字和事实判断。协议明确约定放弃部分请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时,可能对双方产生相应约束;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影响协议效力的事由,需结合签约过程、伤情认知和证据情况另行核实,本次资料未覆盖这些事由的具体规则。因此,签协议前把条款范围写清楚,比事后争论“是否包括后续治疗”更有核对基础。
七、签协议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 审查条款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用途 |
|---|---|---|
| 赔偿项目与总额 | 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 | 核对已发生医疗费与协议列明项目是否对应 |
| 误工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纳税记录 | 核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和计算期间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理人数和期限的医疗或鉴定意见、护工合同及票据 | 核对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计算标准 |
|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交通票据、就医记录、住院记录、医疗机构营养意见 | 核对票据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是否相符 |
| 残疾赔偿金 | 伤残鉴定意见、定残日材料、年龄证明、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数据 | 核对伤残等级、计算年限和计算基数 |
| 责任主体 | 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材料、共同侵权人信息 | 核对签约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涉及其他权利人 |
| 一次性了结条款 | 协议草稿、后续治疗方案、复查记录、辅助器具配置意见 | 核对放弃范围是否涵盖后续治疗和伤残变化 |
以上清单是整理和核对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表示缺少某项材料协议就当然无效。材料的作用在于帮助签约双方把协议条款与损害事实、证据和计算依据对应起来。
八、签约前还需要核实的事项
结合本文资料,签协议前至少还需要核实:受诉法院所在地最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等级和定残日期;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医疗或鉴定意见;共同侵权人的范围和责任份额;是否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协议放弃条款的具体范围。北京地区个案中的具体金额、地方统计数据和经办口径,需以官方发布和个案材料为准,本文未列明具体数额。
如果协议草稿已经形成,建议把协议条款与病历、票据、鉴定意见、收入证明等材料放在同一张核对表中逐项比对,并把尚未确定的后续治疗、伤残变化和付款安排写清楚。需要进一步核对协议条款、材料对应关系或拟议委托范围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资料所附官方出处: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官方出处: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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