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巡查记录与坠落物照片位置对不上,需要补的是能把“同一地点、同一时段、同一坠落物”连接起来的材料,而不是再补一份同类记录。建议先核对照片的原始位置信息与拍摄时间,再用带楼栋号、单元门、楼层和参照物的现场照片或视频固定坠落点;同时调取巡查记录原件、巡查路线和点位表、值班表、接报与处置记录、监控视频、报警记录及目击者陈述。这些材料用于说明记录中的点位与照片中的位置是否指向同一立面、同一区段,以及物业实际巡查范围是否覆盖该处。
一、先补“同一性”材料,再谈责任
位置不对应,常见原因是记录写的是“某号楼北侧”,照片拍的是“某单元入口上方”,两者缺少可比的坐标。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
- 地点同一性:坠落物照片的原始文件及拍摄信息;在同一位置补拍全景与近景,画面中带入楼栋号、单元门、楼层窗户、商铺招牌等固定参照物;如有条件,标注坠落点垂直对应的门窗或外墙位置。
- 时间同一性:照片拍摄时间、报警时间、物业接报时间、巡查记录记载时间,按同一事项列成时间线,区分“发现时间”和“坠落可能发生时间”。
- 物体同一性:坠落物本身或残骸照片、清运记录、维修工单,说明该物与照片中位置、与某户窗外搁置物或外墙构件之间是否存在可核对的特征。
- 管理范围: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约定的管理区域、巡查路线图、点位表、值班表、巡查人员说明,用来核对记录点位是否覆盖坠落点。
- 处置过程:业主报修记录、物业接报记录、现场处置记录、监控视频及调取记录、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目击者或保洁保安的书面陈述。
以上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也不代表缺少某一项就产生固定法律后果。
二、两组材料各自能证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适用于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情形,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还规定,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据此,巡查记录可以核对物业在何时、何点位实施了巡查;坠落物照片可以核对何处出现了坠落物或损坏痕迹。两份材料位置不对应时,仅凭它们难以直接建立关联,需要其他材料补足。位置不对应本身不当然证明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当然否定坠落事实,应结合监控、报警调查、现场参照物和人员陈述综合判断。
三、核对时的注意事项
建议把“记录中的位置”和“照片中的位置”放在同一张平面图上比对,分别标注记录点位、坠落点、摄像头覆盖范围,再核对记录时间与拍摄时间是否属于同一时段。涉及诉讼准备时,可向律师咨询是否将证据梳理、发函或诉讼代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按法院和鉴定机构的规定另行处理,律师服务费应以书面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出处: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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