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写少了能否补充,取决于仲裁申请处在哪个程序阶段,以及受理该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增加请求的具体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本次可核对的法律文本没有就“受理后增加仲裁请求”单设条文,因此受理后能否补充、以什么文书补充、是否影响开庭安排,需要向受理机构核实,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留存提交记录。准备在北京处理此类问题时,可以先把仲裁申请书、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开庭通知、证据目录按时间顺序整理好,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所处阶段。
一、先分阶段:受理前、受理后、裁决后
受理前:按受理机构的通知逐项补充。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2007-12-29通过,2008-05-01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如果收到的是要求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通知,建议针对通知指出的问题,把遗漏的请求项目、涉及期间、金额计算方式和对应证据逐项写清,再按被申请人人数准备副本。第二十八条要求“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补充页同样建议保持份数一致。
受理后至开庭前:法律文本未单设条款,先向仲裁委核实。 第二十八条把“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列为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但本次资料没有规定受理后增加请求的固定格式和准许条件。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先向承办人员确认该仲裁委接收补充请求的文书名称、提交方式和截止时间;再提交一份书面说明,写清原请求事项、拟新增或调增的项目、涉及期间、计算基数、事实依据和证据来源;提交时留存收件凭证或邮寄记录。新增请求是否会重新安排开庭、是否影响审理期限,也应以仲裁委的通知为准,不宜自行推算。
裁决作出后:遗漏事项不会由原裁决自动补上。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还规定,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请求事项写少了,意味着该项请求可能没有进入审理范围,原裁决通常不会对未提出的项目作出处理。此时需要核对第二十七条的仲裁时效,判断另行主张是否仍在时效内;对已经作出的裁决不服,则要分别核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间。补充请求与对裁决起诉是两个不同程序动作,日期和对象要分开记录。
二、把请求事项列全的核对方法
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书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代写时可以把请求事项按争议类型逐项对照,避免只写一项而遗漏关联项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争议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争议类型 | 可对照的请求方向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
| 确认劳动关系 | 确认某一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入职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
|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请求、出具证明等 |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解除或终止通知及送达记录 |
| 除名、辞退、辞职、离职 |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 | 解除主体、解除理由、解除时间、工资标准 |
|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 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 考勤记录、排班表、工资构成、休假审批记录 |
|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 工资差额、加班费、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 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伤认定材料、医疗票据 |
这张表的作用是提示核对方向,不是要求每个案件全部列入。具体请求能否提出、按什么口径计算,还要结合事实和受理机构的意见。每一项请求建议同时写清三个要素:项目名称、涉及期间、计算基数或计算方式。只写“支付工资”“支付赔偿金”而不写期间和基数,后续补充时不容易说明新增部分与原请求的区别。
证据方面,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新增请求时,可以先梳理自己手中已有的工资流水、考勤截图、通知记录,再列明哪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并在申请书中说明证据来源。
三、时效与管辖:补充前先核对
时效是遗漏请求后最需要先核对的事项。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核对时建议把每一项遗漏请求的起算点单独列出,不要用同一个日期概括全部项目;涉及劳动报酬的,还要区分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何时终止。
管辖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补充请求涉及不同主体或不同工作地点,建议先核对原受理机构是否仍有管辖权,再决定补充提交的对象。
四、代写与律师选择:把服务范围写清楚
涉及申请书代写时,费用属于律师服务收费,是否按件计费、按阶段计费,补充请求是否另行计费,建议与律所书面约定。本次资料没有具体价格信息,不宜套用统一报价。拟议委托事项可以写清:起草仲裁申请书、整理请求事项清单、核对证据目录、说明补充提交的文书要求;这些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在北京选择劳动纠纷律师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核对四点:一是能否先判断案件处在受理前、受理后还是裁决后;二是能否按第二条的争议类型逐项对照请求事项,并说明遗漏可能影响的期间和金额;三是能否书面说明代写范围、修改次数、补充提交是否另行收费;四是是否提示时效、管辖和证据来源,而不是对结果作出保证。人员资质、执业经历等信息,可以另行通过公开渠道核验,不宜仅凭宣传材料判断。
五、提交前的材料清单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归组整理:仲裁申请书及按被申请人人数准备的副本;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或补正通知;开庭通知及送达记录;请求事项清单,逐项写明项目、期间、金额和计算方式;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与时效起算有关的催告、协商或主张权利记录。材料整理用于帮助说明新增请求与原请求的区别,具体提交要求以受理机构通知为准。
如果请求事项已经写少,先确认程序阶段,再决定是补充提交、另行申请,还是核对裁决后的起诉期限。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和时效起算材料是否齐全,直接影响下一步安排;需要进一步核对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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