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时间与损害后果的关联,要靠一条可核对的时间轴来建立:把排放行为发生的具体时段、损害出现或加重的时间点、两者之间环境介质的变化记录放在同一时间尺度上比对,再用原始载体固定每个时间点。法律上,这一关联服务于证明污染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并列作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时间关联材料需要分别对应这三项事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分组和核对顺序作进一步沟通。
一、先把三类事实分开
排污时间与损害后果的关联,容易在一开始就混成一团:把投诉时间当作排放时间,把确诊时间当作症状出现时间,把多个排放主体的记录放在同一张表里。建议先把材料分成三类,每类单独标注时间。
第一类是排放事实。需要核对的是:谁在排放、排放发生在哪一天哪一时段、排放持续多久、排放的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排放。对应的材料可以包括排污口照片和视频、在线监测数据导出件、生产或运输记录、用电用水记录、环评及排污许可信息、行政机关的处理文书、投诉举报受理记录。照片和视频要保留原始文件,截图只能作为辅助,因为截图上的时间信息可以修改。
第二类是损害事实。需要核对的是:谁受损、受损的是什么权益、损害首次出现的时间、加重的时间、治疗或修复的过程、已经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可以对应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影像资料;财产损害可以对应受损照片、购买凭证、维修报价、销售记录;房屋、农作物、养殖等损害可以对应观测记录和现场照片。病历中的“主诉”时间、首次就诊时间、确诊时间可能不同,建议分别列出,不要合并成一个日期。
第三类是连接事实。需要核对的是:排放点与损害发生地之间的距离和方位、污染物可能通过的空气或水流路径、排放时段与损害时段是否先后衔接或同步、损害是否在排放停止后缓解。气象资料、风向风速记录、水文资料、现场采样记录都可以服务于这一部分。此类材料的作用是帮助说明时间上的对应关系,是否采信由审理机关结合全案判断。
二、时间轴怎么排
建议以“日”为基本单位;损害发生急、变化快的,可以细化到“小时”。时间轴至少列出三列:排放侧时间点、损害侧时间点、环境侧时间点。每一列都写明材料名称、形成时间、保管人、原件所在地。
对连续排放,重点标注监测数据的均值、峰值和异常值出现的时间;对间歇排放,重点标注生产班次、设备运行记录、运输单据和投诉记录。对急性损害,重点比对排放峰值与症状出现、就诊之间的间隔;对滞后出现的损害,保留首次症状、首次就诊、确诊、加重各个节点,并说明滞后期间的情况。滞后本身不等于没有关联,也不等于当然有关联,需要结合专业意见和其他排除因素判断。
时间轴的一个实用做法,是把“排放行为—环境介质—损害后果”画成三个并列的时间带,再用竖线标出关键节点。这样做的好处是,哪些节点有原件支撑、哪些节点只有陈述,一眼可见。没有原件支撑的节点,建议标注“待核实”,不要用推测填补。
三、北京环境污染侵权维权证据清单
| 材料类别 | 可核对的具体材料 | 能说明什么 | 核对时注意 |
|---|---|---|---|
| 排放时间 | 生产记录、班次表、用电用水记录、运输单据 | 排放行为发生的具体时段和持续情况 | 与排污口视频、监测数据的时间是否对得上 |
| 排放事实 | 排污口照片视频、在线监测导出件、采样记录 | 排放位置、方式、污染物种类 | 保留原始文件,截图仅作辅助 |
| 行政处理 | 投诉举报受理记录、处理决定书、整改通知 | 排放行为曾被记录或处理的时间 | 区分投诉时间、检查时间、处理时间 |
| 损害人身 |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影像资料 | 症状出现、就诊、确诊、治疗经过 | 主诉时间、首诊时间、确诊时间分列 |
| 损害财产 | 受损照片、购买凭证、维修报价、销售记录 | 财产受损范围和时间 | 与排放时段对照,注明拍摄时间 |
| 环境介质 | 风向风速、水文资料、现场采样记录 | 污染物可能到达损害地的路径 | 采样时间、点位、机构一并记录 |
| 主体关系 | 场地权属、租赁承包合同、操作人员记录 | 排放主体与场地、设备的关系 | 多个主体分别列表,避免混同 |
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核对“每个时间点有没有材料、材料之间能不能互相印证”,并不表示这些材料必须全部提交,也不表示提交后必然被采信。具体案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要结合请求对象、损害类型和受理机关的要求核对。
四、不同情形下的材料用途有区别
单一排放源、损害出现较急的情形,重点固定排放峰值时间与症状出现时间之间的间隔。现场视频、就诊记录、采样记录可以放在同一张时间表上,先看先后顺序,再看间隔是否稳定。
存在多个排放源的情形,建议按排放主体分别建表,不要把所有排放记录合并成一个“长期排放”的结论。若涉及第三人操作或第三人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列出的是向侵权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路径,以及赔偿后的追偿关系;具体到某一主体是否属于该条所称第三人,仍需结合其行为和时间材料核对。
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的材料用途也不同。人身损害需要把治疗时间、费用发生时间与排放时间对照;财产损害需要把受损发现时间、修复时间、市场价格与排放时间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指向的是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时间关联材料在这里的作用,是帮助确定“损失发生时”和损失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另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把“严重精神损害”作为条件,时间材料不能替代对损害程度的证明。
五、法律条文能支持到什么程度
本次可核对的条文,直接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是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把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写成“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三项并列,时间关联材料需要分别对应:排放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排放是否具有故意、损害是否达到严重后果。三项条件缺一不可,不能仅凭“排污时间早于损害时间”就推导出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处理的是第三人过错情形下的赔偿请求对象和追偿关系,不涉及排污时间与损害后果的具体证明标准。本次资料没有直接规定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因果关系如何推定,文章不对此下结论。北京地区的具体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监测报告采信、损害鉴定要求,需要结合案由和受理机关的要求另行核对。
六、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固定损害事实和首次就诊、修复时间,再固定排放时间和排放主体,然后补充环境介质和排除因素,最后形成对照表。先固定损害侧,是因为损害发生时间往往有病历、票据、照片等原始记录,先把这些节点定下来,再看排放侧材料能否对应,比较不容易被后补的陈述带偏。
常见误区有几种。只保留截图不保留原始文件,时间信息难以核对;把投诉时间写成排放时间,两者可能相隔数日;把症状首次出现时间与确诊时间合并,滞后期间说不清;多个排放主体混在一张表里,无法判断哪一段排放对应哪一次损害;只写“长期排放”而没有具体时段,时间关联无法展开。上述做法不一定导致材料无效,但会增加核对难度,建议在整理阶段就分开标注。
七、咨询前可以准备什么
咨询前可以准备一份材料目录、一张时间轴草表和原件清单。目录按“排放侧、损害侧、连接事实”分组;时间轴标明每个节点对应的材料名称和原件所在地;原件清单注明哪些材料在本人手中、哪些在行政机关或医疗机构处。这样沟通时可以直接核对企业主体、排放时段、损害节点和材料缺口。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需要分开确认。鉴定评估费用应向实际出具报告的机构核对;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事项,不宜把不同性质的费用合并成一个数字。
本文的时间轴整理方法和证据清单属于一般性建议,具体案件中排放主体、损害发生时间、监测报告出具机构等事实仍需逐一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目录、时间轴制作和拟议委托范围进行沟通。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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