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谁在申请”的授权或身份材料,再核“为谁申请”的劳动关系证明。理由是: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的劳动关系证明,指向的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申请主体资格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确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劳动合同单位与申请主体不一致时,若先核劳动关系证明,容易出现“材料证明的是甲单位用工,申请书却由无权代表乙单位或无权代职工提出的人提交”的错位;先核授权或身份材料,可以把申请人、被申请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三者对应起来。这是材料整理上的建议顺序,不是法定的受理先后程序。
一、授权与身份材料核对什么
按第十七条,法定的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因此需要先区分申请人的身份:
- 申请人为职工本人:核对身份证件与申请表签名、联系方式是否同一人,不必另行核“授权委托”。
- 申请人为近亲属:核对能体现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等),以及是否以近亲属本人名义提出;如由他人代为递交,另行核对代交人的授权文件。
- 申请人为工会组织:核对以工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书面文件及经办人身份。
- 申请人为劳动合同单位之外的另一主体:需进一步核实该主体与用工单位、参保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提出申请的依据;本次资料未涉及此类主体的具体授权规则,需另行核对。
第十八条明确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据此,授权或身份材料如被指出不完整,应按书面告知补正,而不是自行推定材料已经齐备。
二、劳动关系证明与申请表要指向同一单位
授权核对完成后,再核以下三处是否指向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约单位、工资发放与考勤管理的主体、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三者不一致时,需要说明差异原因,并用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材料补充说明实际用工主体。第十八条要求的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可以作为证明对象,但需以材料内容为准,不宜仅凭劳动合同名称下结论。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时的注意点 |
|---|---|---|
| 授权委托书、近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书面文件 | 申请人是否属于第十七条列明的主体范围 | 与申请表签名、递交人身份保持一致 |
| 劳动合同 | 签约单位名称、期限、岗位 | 与申请表填写的用人单位逐字比对 |
| 工资流水、考勤记录 | 实际发薪与管理主体 | 注意月份与事故时间的对应 |
|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 伤情与就诊时间 | 与申请表所述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相互印证 |
三、时限与后续节点
第十七条对用人单位设定30日申请期限,对职工一方设定1年期限,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内作出。上述期限的起算点不同,核对时应分别记录事故日、诊断日、申请递交日,不宜用一个日期套用全部节点。
邯郸是本次咨询的问题情境,上述内容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层面文本(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当地受理窗口的具体收件要求需另行核对。涉及京津冀地区劳动工伤材料准备的咨询,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相关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出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页面: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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