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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需要哪些材料:现场图和行车记录仪怎么用

北京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当事人需要做的是把能够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和“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的材料整理清楚,其中现场图与行车记录仪分别对应静态位置关系和动态行驶过程两类事实。现场图用于核对车辆停止位置、道路走向、车道与标志标线、痕迹等空间信息,行车记录仪用于核对双方在碰撞前的…

北京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当事人需要做的是把能够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和“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的材料整理清楚,其中现场图与行车记录仪分别对应静态位置关系和动态行驶过程两类事实。现场图用于核对车辆停止位置、道路走向、车道与标志标线、痕迹等空间信息,行车记录仪用于核对双方在碰撞前的行驶状态、信号灯、让行与避让过程。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赔偿问题前,可以按“认定书及送达凭证—现场图—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人伤与车损凭证”的顺序分组,并注明每份材料的来源、形成时间和保管人;咨询电话 4009003957。

一、责任划分的主体、阶段与法定依据

责任划分的作出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段条文说明了责任划分的两个判断维度: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现场图和行车记录仪的价值,正是分别落在这两个维度上——前者帮助确定各方在道路空间中的位置与运动轨迹,后者帮助确定碰撞前一段时间的操作与信号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条文列举的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与无责任几种结果,具体到个案适用哪一种,仍取决于调查取得的证据。

程序节点方面,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资料同时载明,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将本条中的“一、二、三、五、十日”定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对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材料补充和意见反映宜在认定书制作前的时间窗口内完成,而不是等到文书送达之后。

二、认定书为什么必须写清证据与成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其中第(二)项“发生经过”和第(三)项“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是现场图与行车记录仪直接对应的落点。当事人核对认定书时,可以逐项比对:认定书描述的车辆位置是否与现场图一致,描述的行驶过程是否与行车记录仪画面一致,采信的证据清单中是否包含自己提交的材料。如果认定书对某段过程只有结论性表述而缺少证据对应,这属于可以记录并向办案单位核实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这类公开调查证据的环节,是当事人现场核对图纸与视频内容的直接机会。

三、现场图的使用:核对空间关系,而非只看签字

现场图由交警在现场调查时制作,反映的是车辆停止位置、道路线形、车道划分、标志标线、散落物、痕迹等空间要素。当事人拿到或查阅现场图时,可以从以下角度核对:

一是方位与基准。确认图纸标注的北方、道路名称、路口编号与实际地点一致,避免把辅路与主路、进口与出口混淆。

二是车辆与痕迹位置。核对图中各方车辆的位置、朝向是否与自己记忆及照片一致,制动痕迹、刮擦痕迹的起止点是否被标注。

三是图面签字与时间。确认制图时间、绘图人、当事人签字栏的情况;如现场未签字或对记载有异议,可记录具体差异点。

需要说明的是,现场图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之一。依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这些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复制件加盖专用章,便于后续咨询、调解或诉讼中说明来源。

四、行车记录仪的使用:保留原始文件与提取过程

行车记录仪属于电子数据类材料,使用时建议注意四点:

第一,保留原始文件。建议直接保存存储卡中的原始视频文件,不对画面进行剪辑、加速、加字幕或转码,另存一份工作副本用于观看。原始文件的完整性一旦被破坏,画面内容的证明力容易受到质疑。

第二,核对设备时间。行车记录仪显示的时间可能与实际时间存在偏差,建议记录设备的品牌型号、时间校准情况,并与报警时间、监控时间相互比对,形成时间对应说明。

第三,说明视角局限。行车记录仪只记录镜头覆盖范围,画面之外的位置关系需要现场图、路口监控、证人陈述等材料相互印证。整理时宜写明视频的安装位置、朝向和拍摄范围。

第四,留存提交记录。如已向办案单位提交视频,建议保留提交时间、接收单位、接收人及载体形式的记录,并自留备份。

五、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下表按“材料—能核对什么—建议核对的对象”整理,均为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义务: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核对的对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责任结论、认定依据的证据清单、作出机关与日期 文书编号、各当事人姓名、责任表述、落款盖章
送达凭证或收到日期记录 复核、调解、诉讼权利的起算参照 送达方式、签收人、签收日期
现场图复制件 车辆位置、道路线形、标志标线与痕迹 方位、比例、签字栏、与现场照片是否一致
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及提取说明 碰撞前的行驶状态、信号灯、避让过程 文件完整性、设备时间、拍摄朝向
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 主体资格与保险承保情况 车牌号、承保期间、险种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 伤情与费用支出 就诊时间与事故时间是否衔接、票据姓名
车辆维修定损单、施救费票据 财产损失范围 定损机构、项目与金额

第六十五条明确,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因此送达凭证上的日期,是后续计算相关期限时需要核对的基础事实。

另外,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收到的是证明而非认定书时,材料整理的重点会转向现有证据能够固定哪些事实。

六、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咨询阶段涉及的费用需要分列看待: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或报价信息,宜在明确拟议工作范围后与律所书面确认;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由相应机构收取,与律师服务费不属于同一项目。现场图复制、视频提取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最后需要核对的是:认定书是否已送达、现场图是否已复制并加盖专用章、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是否完整可用、人伤票据与事故时间是否对应。上述材料与事实尚待核对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 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逐项说明后再确定委托事项与费用安排。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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