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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应记载哪些信息,股东据此可主张什么权利?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建议核对股东名册所载姓名或名称、住所、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与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以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是否与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及实际出资记录一致。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转载于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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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