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离婚意愿没有争议、只是财产范围不清楚时,咨询前最值得做的一件事,是先把“家里的财产”整理成一份按权属分类的清单,再按类别配材料。具体做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划定的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作为分组框架,把每一项财产写成独立的一行,逐行标注取得时间、登记在谁名下、出资来源、当前价值和凭证在哪里;双方签过书面财产约定的,单独归入一组,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核对约定形式与内容。带着这样一份清单去咨询,律师才能判断争议究竟落在“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还是落在“某项财产价值多少、如何分割”。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首次沟通时可以先说明双方意愿已无争议、待理清的是财产范围,便于对方安排对应的准备事项。
一、先立分类框架:三类归组,依据是法条而非个人感觉
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法律已有列举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两条放在一起看,会发现清单里最关键的变量是“取得时间”和“取得原因”。同样是一套房子,婚前签合同、婚前付清全款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与婚后用工资共同还贷,在材料组织上要核对的东西并不相同。同样是进账,工资奖金属于婚后所得的一般形态,而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则属于个人财产,两类款项需要分开标注,避免在同一张银行卡流水里混作一团。
因此建议清单只设三栏: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有书面约定的财产。每一项财产只能先归入其中一栏,并在备注里写明归入的理由和对应凭证。归组拿不准的,先保留在“待核实”栏,不必强行归类。
二、按财产类型配材料:每份材料对应一个核对对象
清单的骨架搭好之后,再按财产类型补齐材料。下表列的是建议准备的常规材料,用途是帮助把“有没有这项财产、归谁、值多少”三件事说清楚。
| 财产类别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这份材料能核对什么 |
|---|---|---|
| 不动产 | 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按揭贷款合同、还款流水、首付款及父母出资的转账凭证 | 登记权利人、取得时间、出资来源、贷款余额与还贷主体 |
| 车辆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购车发票、贷款或分期合同 | 登记车主、购买时间、是否尚有按揭 |
| 银行存款 | 各开户行的账户清单(开户行、账号)、一定期间的交易流水 | 账户归属、余额变动、有无大额异常转出 |
| 证券、基金、理财 | 对账单、持仓或份额证明 | 持有品种、份额与某一时点的市值 |
| 保险 | 保险合同、缴费记录、现金价值表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费来源 |
| 公司股权、合伙份额、个体工商户 | 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或分红记录 | 持股比例、出资是否来自婚后收入、收益状况 |
| 知识产权 | 专利、商标、著作权登记证书,许可合同与收益记录 | 权利取得时间、是否已产生收益 |
| 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 缴存明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缴存数额 |
| 贵重物品 | 购买发票、鉴定或评估证书、保管位置说明 | 取得时间、大致价值、现由谁保管 |
| 债权与债务 | 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贷款合同 | 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债务用途 |
这张表的作用是提供一个核对维度,不构成法定提交清单。实际准备时,能拿到原件的带原件,暂时拿不到的可以先写清“凭证在何处、由谁保管、预计何时能取得”,在清单上作标记。咨询阶段的核心目标是把财产范围描出轮廓,不必等到所有凭证齐备才去沟通。
三、个人财产一侧,重点在“时间点”和“指向性表述”
个人财产的证明材料,围绕两个要点组织。
第一个要点是时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需要能证明取得时间早于结婚登记的材料,例如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与付款凭证、婚前开立账户的历史流水、婚前取得权利的登记证书。这里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账户混同:婚前开立的账户在婚后继续有工资入账和消费支出,流水本身无法单独证明哪一部分是婚前本金。建议在清单上把该类账户单列,并注明“婚前开户、婚后有资金往来,需进一步核对资金走向”。
第二个要点是指向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这一层例外能否成立,取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具体表述。因此这类财产在清单上应当同时附上遗嘱、赠与合同或相关协议的文本,并摘录其中关于归属的表述,便于核对是否具备“确定只归一方”的内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则建议附上赔偿协议、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对应款项的到账记录。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通常价值不高、争议不大,可以在清单上合并列示,注明种类、数量与保管情况即可。
四、有书面约定的,单列一组并核对形式
如果双方曾经签署过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协议或其他书面安排,这部分内容应当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两栏中抽出来单独成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这一条,核对时看三件事:约定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对象是哪些财产、是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约定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不明确的部分,仍回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判断。建议把协议原件、签署时间、签署背景(例如是否与购房、出资同步发生)一并记录在清单上,协议涉及的具体财产则在与该财产对应的行内注明“已由某年某月协议约定”。
五、清单的写法与咨询时的沟通顺序
清单建议一物一行,每行固定写六项:财产名称、取得时间、登记或持有人、出资来源、当前价值的依据、凭证所在。同一项财产存在多个权利凭证的(例如购房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在“凭证所在”一栏内并列写明,不必拆成多行。夫妻双方各自掌握的财产分别列示,再合并成一张总表,可以避免遗漏一方名下的账户或份额。
沟通顺序上,可以先讲双方已无争议的部分,再讲范围不清的部分:哪些财产双方都认可是共同财产、只是价值待定;哪些财产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有不同看法;哪些财产只知道存在、凭证尚未取得。这样安排,律师可以把时间集中在第二类和第三类上。
关于程序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据此,财产范围理清之后,协议处理与诉讼处理是两条并行的路径;范围不清会同时影响两条路径的推进。咨询时说明这一点,有助于确定材料补齐的优先次序。
六、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需要书面确认
咨询与代理是两件不同的事。咨询阶段通常是就材料与方案交换意见;如果后续需要委托起草协议、参与谈判或代理诉讼,服务范围、工作内容、计费方式应当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财产清单梳理、凭证调取协助、评估机构对接等事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几类: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房产、股权、车辆等需要评估鉴定的,评估费、鉴定费由相应机构收取,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律所也无法代为确定金额。天津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登记、诉讼材料要求,本文未逐项核对,建议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法院或受托律所另行确认。
七、还需要注意的两点
其一,清单是工作底稿,不是最终法律意见。每一项财产的归属,需要结合取得时间、出资来源、登记状况和是否有书面约定综合判断,单凭一项材料往往不足以定论。清单的价值在于把散落的信息集中起来,让判断有据可依。
其二,债务应当与财产同步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财产清单完成后,建议另附一页债务清单,写明债权人、金额、借款时间、用途与凭证,避免只理财产、遗漏负债。
材料准备到哪一步可以开始咨询,取决于待核实事项的多少。凭证尚不齐全时,带着分类清单和已知信息先行沟通,往往比等材料齐全更有效率。如需就清单归组、凭证调取顺序或委托范围进一步确认,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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