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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在天津咨询律师:欠款人无财产执行,终本裁定后又发现新流水,先核哪份线索材料?

在天津咨询律师时,面对“终本裁定后又发现新流水”的情形,建议先核对银行出具的、能够锁定账户主体与被执行人同一的原始账户明细,再拿它去比对原执行卷宗中的终本裁定和财产查询反馈。先核这份材料,是因为执行线索能否被法院采用,取决于它能否说明“钱在哪个账户、账户属于谁、是否已在法院查控范围内”,而不取决于流水截图看起来金额多大…

在天津咨询律师时,面对“终本裁定后又发现新流水”的情形,建议先核对银行出具的、能够锁定账户主体与被执行人同一的原始账户明细,再拿它去比对原执行卷宗中的终本裁定和财产查询反馈。先核这份材料,是因为执行线索能否被法院采用,取决于它能否说明“钱在哪个账户、账户属于谁、是否已在法院查控范围内”,而不取决于流水截图看起来金额多大。

一、先核银行原始流水,核对三项对应关系

建议优先取得加盖银行查询章或业务专用章的账户交易明细、开户信息或查询回执,暂不把手机银行截图、他人转述、聊天记录中的转账图片作为第一份核对对象。核对时围绕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来源展开:

核对项 具体看什么 对后续咨询的用途
主体对应 账户名、证件号码、开户行、账号是否与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被执行人一致 说明该账户属于被执行人,而非同名人员或案外人账户
期间对应 交易发生时间与终本裁定作出时间、原财产查询时间的前后关系 说明该流水属于终本后新出现或此前未反映的情况,便于向法院说明线索的新鲜度
来源对应 流水是否由银行直接出具,页码、区间是否完整,有无缺页 说明材料来源和完整性,便于律师判断是否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核实

流水本身通常只能说明账户发生过交易,不能直接证明款项仍在该账户或已被转移。余额、交易对手、转出方向需要另行核实,这部分可以在咨询时一并提出。

二、再核终本裁定与原财产查询反馈

第二份要核的是原执行卷宗中的终本裁定、财产查询反馈记录、冻结或扣划记录。把流水与这些材料按同一账户、同一时间点比对,可以区分两种情形:该账户此前已被查询或冻结,流水反映的是后续变动;该账户此前未被覆盖,流水属于新发现的财产线索。两种情形向法院提交的说明重点不同,但都建议附上执行案号和终本裁定复印件,便于律师核对程序阶段。

三、向法院提出继续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案件出现终本裁定,并不等于债务免除;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这意味着流水线索最终要落到具体账户和具体金额上,由法院在履行义务范围内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且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此,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可以按“银行原始流水—终本裁定—原查询反馈—执行案号与身份对应说明”分组整理,并用一页纸写明账户、时间段、金额和希望法院核实的事项。是否重新启动执行程序、需要提交哪些表单、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建议与受托律师书面确认;本次资料未涉及天津当地执行事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办理要求,不宜先行假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版本为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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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咨询律师:欠款人无财产执行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