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也就是说,村集体收到征地补偿款并形成收支情况后,负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法定义务。
条文规定的义务主体与内容
该条明确的义务主体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内容是“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条文使用的是“应当”,属于法定要求。条文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成员核对时,可以重点看公布内容是否同时反映补偿费用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核对建议
建议成员先核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已就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成员公布,并保留相关公布记录;如对收支内容有疑问,可依据该条规定的监督要求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询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公开页面:农业农村部法规司,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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