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通常需要另案主张;另案的律师费报价应对应另案独立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由双方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谈报价前需要先界定三件事:另案包含哪些程序环节、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等费用如何分列、是否采用风险代理及相应上限。本次资料未包含邯郸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或任何律所报价,具体金额需向拟委托律所询价并核对合同条款。
一、先把“另案”的程序范围写清楚
追偿之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原担保纠纷案件不同,建议在委托合同中逐项列明拟委托事项,例如另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财产保全,以及调解、和解的参与等;对未纳入的事项写明由谁办理。这些环节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前一案件的委托合同可以调取核对,确认其服务事项条款是否已涵盖另案;如未涵盖,另案宜单独约定服务范围与费用,避免两份合同对同一工作重复计费或留下空档。
追偿金额的计算基数(担保人实际清偿的数额、相应利息及费用)会影响诉讼标的额,也会影响按标的额比例计费的基数,宜在询价前先行固定并形成计算表。
二、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分开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诉讼费用按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报价时宜分列,不宜混同;鉴定、评估、保全担保、差旅等第三方支出,也可以在合同中单列并说明由谁承担。
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如采用风险代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六项规定:风险代理收费“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并且“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同一意见第五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第七项要求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就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约定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提示。该意见第四项列举了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追偿之诉不在其列举范围之内,是否采用风险代理仍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
以下为整理建议,便于把报价与委托范围放在同一口径上比较:
- 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用于核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与追偿依据;
- 担保人已承担责任的凭证,如生效裁判、调解书、转账记录,用于确定追偿基数;
- 主债务合同及债权凭证,用于核对债务人身份与债务金额;
- 追偿金额计算表,列明本金、利息及费用的计算过程;
- 原担保纠纷案件的委托合同,用于核对其服务事项条款是否涉及另案;
- 拟提出的诉讼请求草稿,以及律所书面报价或费用明细,用于核对服务环节、计费方式,以及保全费、执行阶段费用、第三方支出是否包含在内。
上述材料对齐同一主体关系、同一金额口径、同一程序阶段后,不同报价之间才具备可比性。最终的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律所书面报价和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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