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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委托流程:病历封存前如何确认委托事项

在天津准备委托医疗纠纷律师、且病历尚未封存时,确认委托事项的落点是把“由谁委托、委托处理哪个阶段、具体做哪些工作、以哪些材料为基础、费用如何划分”写进书面委托文件。

在天津准备委托医疗纠纷律师、且病历尚未封存时,确认委托事项的落点是把“由谁委托、委托处理哪个阶段、具体做哪些工作、以哪些材料为基础、费用如何划分”写进书面委托文件。病历封存属于病历管理环节,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封存操作细则,能够直接核对的是医疗机构对病历的填写保管义务、患者查阅复制病历的权利,以及病历被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时的过错推定后果。把这几项先列成清单,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有助于把委托范围谈得具体、可核对。

一、先分清“确认委托事项”与“病历封存”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病历封存涉及封存时间、封存清单、保管地点、启封条件等具体操作,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相应规范,这些事项需要向医疗机构或者当地主管部门另行核对。能够直接核对的法律事实是病历的保管与查阅复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与病历完整性直接相关的还有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该条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和所列情形之一,不能脱离损害事实单独使用。

因此,在病历封存前确认委托事项,可以把“查阅、复制病历并核对病历是否完整”列为拟委托工作的一项,把封存操作本身作为需要另行向医疗机构核对的事项。委托事项的确认围绕材料梳理、争议焦点归纳和工作范围展开,与封存程序分别处理,避免把两者混成一个环节。

二、委托主体与程序阶段先对齐

委托主体需要与材料对应。患者本人可以就自己的诊疗经过提供材料;患者死亡的情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将“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列为赔偿权利人,委托时需核对亲属关系材料、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该条同时把“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一界定用于核对主体身份,不扩大为对其他主体代理资格的限制。

程序阶段决定工作内容。医疗纠纷可能经历咨询与材料梳理、病历查阅复制、与医疗机构协商、鉴定材料准备、诉讼等不同阶段。每个阶段的工作量、交付成果和费用项目不同,建议在委托合同中逐项写明拟委托的阶段,以及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例如,仅委托“查阅复制病历并梳理诊疗时间线”,与委托“协商、鉴定、一审诉讼”在范围上差别明显,费用安排也应分别对应。

争议焦点可以按法律要件拆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则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条文对应三类可核对的问题: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告知与明确同意是否充分、损害与诊疗行为之间的事实关联。确认委托事项时,可以按这三类问题分别列出需要律师处理的工作。

三、按争议焦点拆分拟委托工作

争议维度 可核对的材料 可协商纳入委托范围的工作
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转诊记录 按时间线梳理诊疗经过,比对医嘱执行与护理记录,形成问题清单
告知与明确同意是否充分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说明文件、替代方案说明、同意书 核对告知文件与病程记录是否对应,整理缺失或者矛盾之处
病历是否完整、真实 病历目录、页码、形成时间、复制件与原件核对记录 查阅复制病历,编制缺页、缺项或者形成时间异常的清单
损害与费用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诊断证明,费用明细 按项目整理已发生费用,区分后续治疗费用,核对凭证与病历的对应关系

费用材料的作用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中有直接表述:“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据此,费用整理需要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相互对应,单有费用清单不足以完成核对。

四、封存前建议按什么顺序核对材料

以下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目的是让委托事项有具体指向,便于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工作范围,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也不作为委托成立的前提。

第一步,建立诊疗时间线。按挂号、门诊、检查、住院、手术、转诊、出院、复诊等节点排列日期,标注每个节点的材料来源。时间线能够帮助判断哪些病历资料应当存在,哪些节点缺少对应记录。

第二步,对照病历目录核对页数和形成时间。将复制件与病历目录逐项比对,记录缺页、缺项、页码不连续或者形成时间与诊疗时间不一致的地方。这类记录可以直接作为“病历完整性核对”委托事项的工作基础。

第三步,把告知与同意文件放回时间线对应节点。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之前是否有说明记录、同意书是否由患者或者近亲属签署、同意内容与实施内容是否对应,都属于可以逐项核对的事实。核对结果用于归纳告知同意方面的争议点。

第四步,用收款凭证、费用明细和诊断证明整理费用。按住院、门诊、外购药品、康复等类别归集,标注每笔费用对应的诊疗阶段。对后续治疗费用,单独列出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中提及的项目。

第五步,把疑问写成问题清单。问题清单按“事实—材料位置—待核实事项”三列记录,交给拟委托律师时,律师可以直接判断哪些工作属于病历查阅复制,哪些属于鉴定材料准备,哪些属于协商或者诉讼阶段的工作。这样确认委托事项时,双方谈的是具体任务,而非笼统的“全权处理”。

五、委托合同、授权文件与费用边界

委托合同建议逐项列明服务范围。可以写明的项目包括:是否包含病历查阅、复制与完整性核对;是否包含诊疗时间线梳理和问题清单制作;是否包含与医疗机构协商、参加调解;是否包含鉴定材料准备、出席鉴定听证;是否包含一审、二审或者执行阶段。工作项目列得越具体,后续对“是否属于委托范围”的争议越少。

授权文件需要与委托事项对应。授权委托书中的权限分为程序性事项和实体处分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权限,建议逐项确认后再签署。授权范围与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合同未约定而授权书已概括授权的情形。

费用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支付节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区的收费标准或者律所报价,需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为准。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是不同项目,建议在合同中分别列明由谁垫付、如何结算、何种情形下退还。材料复制、邮寄、差旅等实际支出是否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也建议写明。

材料交接建议制作清单。清单列明原件、复印件、电子数据的名称、份数、来源和交接日期,电子数据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清单由双方各持一份,后续补充材料时续记。这一做法帮助核对“律师手上有什么材料”,也帮助委托人自己掌握材料去向。

六、常见核对缺口

只凭口头描述确定委托范围,容易出现“以为都委托了、实际只委托了咨询”的分歧。把工作项目写进合同,能够减少这类分歧。

只带部分病历复印件,未记录页码和来源,后续难以判断缺页发生在哪个环节。建议在复制时同步记录病历目录、总页数和复制日期。

把不同医院、不同时间段的病历混在一起编号,时间线容易错位。按医疗机构和就诊阶段分组,再按日期排列,核对时更清楚。

将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诉讼费合并成一个总数谈,后续结算时难以区分。分别列项、分别约定支付方式,费用边界更明确。

忽略电子沟通记录的原始保存。与医疗机构沟通的录音、聊天记录、邮件,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对话,不只保留截取片段。

结语

围绕“病历封存前确认委托事项”,还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包括:病历封存的具体操作规范与当地要求、复制件与原件的一致性、鉴定材料的范围、委托合同中服务范围与费用条款的对应关系。把诊疗时间线、病历目录、告知同意文件、费用凭证和问题清单整理好,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把委托事项谈成可执行、可核对的工作清单。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页面同上。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条文页面: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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