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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行政诉讼律师咨询:起诉状所列被告与复议决定盖章单位不一致时先核对哪份主体材料?

先核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状所列被告与复议决定盖章单位不一致时,被告如何列明取决于复议决定的内容和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盖章属于落款形式要素;把复议决定书正文与落款放在第一顺位核对,再核对原行政行为文书上的作出机关,最后才据以调整起诉状被告栏,条理更清楚。

先核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状所列被告与复议决定盖章单位不一致时,被告如何列明取决于复议决定的内容和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盖章属于落款形式要素;把复议决定书正文与落款放在第一顺位核对,再核对原行政行为文书上的作出机关,最后才据以调整起诉状被告栏,条理更清楚。

一、先看复议决定书:决定类型决定被告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据此,复议决定书首先要核对的是决定主文属于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以及决定书载明的复议机关名称。维持与改变对应不同的被告组合,这一步直接决定起诉状需要列几个被告、分别列谁。盖章单位与起诉状所列不一致时,建议把决定书正文表述、落款署名、盖章、文号、作出日期作为同一份材料内的几个信息点并列比对,看差异出在正文表述、落款还是印章环节,再判断需要向复议机关核实哪一项。

二、再核对原行政行为文书:确定原机关

复议决定为维持时,起诉状还需列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此时应核对原行政行为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上载明的机关名称、文号与作出日期,与复议决定书中对原行政行为的引述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行为。两份材料指向同一事项,主体名称出现简称与全称、挂牌名称与法定名称差异的,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可向作出机关或复议机关核对规范全称后再定稿。

三、起诉状被告栏的调整与补正

核对完成后,按复议决定类型对应列明被告,使起诉状被告栏与上述材料一致。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被告列明与材料不符属于可以补正的事项,收到补正告知后按告知范围一次性补齐即可。

建议的材料核对顺序

顺序 核对对象 重点看什么 对起诉状的作用
1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主文(维持/改变)、载明复议机关、落款与盖章、文号日期 确定是否列复议机关、是否列共同被告
2 原行政行为文书 作出机关名称、文号、作出日期 确定原行为作出机关,与复议决定引述比对
3 送达凭证 收到决定书的日期与送达主体 核对起诉期限起算的事实基础
4 起诉状被告栏 名称是否与上述材料一致 按核对结果修改或按法院告知补正

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上的建议,便于在同一事项下比对主体、文号和日期,并非法定先后程序。复议决定书与原行政行为文书日期不同、角色不同,本身不构成矛盾;需要关注的是同一主体在名称、文号上是否指向同一机关、同一行为。涉及具体被告如何最终列明,宜结合决定书原件与送达材料向法院立案窗口或专业律师进一步核实。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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