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证明依靠用工事实,书面合同文本并非前提。可以先围绕“谁在用谁、从何时开始、做什么工作、受谁管理、报酬由谁支付”五条线整理材料,再结合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规则主张调取;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亦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当面梳理材料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法律上的连接点是“用工”,不是合同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这条规定把劳动关系的起点放在用工之日。未签书面合同,影响的是合同形式义务和后续法律后果,劳动关系是否建立仍要看用工事实。
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条规定说明,书面合同是应当订立的,签订时间有一个月的要求;同时再次明确,即使用工前已订合同,关系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款把“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拟制效果连接起来。核对入职时间、在职期间和合同签订情况时,这条时间界限有实际意义;具体请求仍要结合争议类型分别确定。
由此,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对象可以拆成四项:用工主体是谁,用工从哪天开始,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在谁的安排下工作,报酬由谁支付、以什么名义支付。四项对应不同的材料,单靠一类材料往往只能证明其中一环。
二、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比按名称罗列更有用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零散材料对应到上述四项证明对象,不是法定提交清单,也不构成先后顺序要求。实际提交时以原件、原始载体和能够相互印证的材料为主。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时注意 |
|---|---|---|
| 招工、报名、入职类材料 | 入职时间、岗位、用工主体 | 核对表头单位名称、填写时间、经办人 |
| 工作证、工牌、门禁卡、办公系统账号 | 劳动者以单位成员身份进入场所、使用系统 | 保留卡片实物、账号截图及注册信息 |
| 工资支付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 | 报酬支付主体、支付周期、支付金额 | 核对付款账户名称与单位的关系,保留转账附言 |
| 考勤记录、排班表、请假审批 | 接受考勤管理、工作时间安排 | 注意记录形成时间、审批人身份 |
| 工作群、邮件、任务派发记录 | 工作内容由谁安排、向谁汇报 | 保留原始载体,截图应连续、完整 |
| 工作成果、对外文件、快递记录 | 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工作 | 核对文件签章、寄件人和收件人 |
| 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记录 | 缴费或申报主体 | 核对缴费单位、起止月份、申报项目 |
| 同事证言 | 共事事实、管理关系 | 证人身份、在职情况需进一步核实 |
这些材料的作用有区别:工资流水主要指向报酬支付主体;考勤和审批记录主要指向管理关系;工作证和系统账号主要指向成员身份;对外文件主要指向以单位名义从事工作。把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比对,比单独强调某一份材料更稳妥。比如入职时间,可以用招工登记表、首月工资发放日、考勤起始日、工作群入群时间相互核对;出现日期差异时,先确认各份材料记录的是报到日、上岗日还是计薪起始日,再判断差异是否有合理解释。
三、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可以主张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这条规则对未签合同的情形有直接用途。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文本等,通常处在单位管理之下。劳动者先把能够自行取得的材料固定下来,再就单位掌握的部分提出明确、具体的提供主张,比笼统要求“单位举证”更容易核对。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本身也是可以核对的对象。
实际操作中,可以先列一份“材料—持有人—证明对象”对照表:自己持有的,注明原件位置;单位持有的,注明材料名称、形成期间和希望证明的事实;第三方持有的,注明机构名称和获取方式。这样在仲裁申请书中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时,指向会更清楚。
四、社保争议的程序入口与请求边界
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其中第一项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四项为“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未签合同又涉及社保争议时,确认劳动关系往往是后续请求的事实基础,两项请求可以分别列明,但每一项都要写清对应的事实和期间。
管辖按第二十一条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衡水准备咨询或申请仲裁时,可以先核对实际工作地点和单位注册地,判断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分别指向哪里;两地不一致时,管辖规则有明确规定。
时效方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社会保险争议的时效起算,要结合具体请求内容和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核对,不宜把劳动报酬的特殊规则直接套用到所有请求上。
申请仲裁还需符合第二十八条对仲裁申请书内容的要求,包括劳动者的身份信息、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住所、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材料整理得越具体,申请书中的事实和证据部分越容易对应。
五、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可以准备三样东西:一份按时间排列的用工经过,一份按证明对象分组的材料目录,一份写清请求事项的清单。时间经过注明入职、岗位变动、报酬支付、社保缴纳或未缴、离职等节点;材料目录注明每份材料是原件、复印件还是截图;请求清单把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等分别列出,并注明对应期间。这样沟通时可以把事实、材料和请求对应起来,减少反复补充。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服务对价,具体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需要与律所书面确认;仲裁等程序性费用、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核对,不宜混在一起比较。本次资料未提供衡水当地的收费标准和具体报价,相关金额需另行核实,本文不作具体数额说明。
六、还需核对的几个点
第一,用工起始时间。招工登记、首月工资、考勤起始、工作群入群时间可能分别指向不同日期,需要确认各自记录的口径。第二,付款主体。银行流水的付款账户可能是单位账户,也可能是负责人个人账户或第三方账户,账户与单位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核实。第三,社保记录。已缴、未缴、断缴的月份和缴费单位,要与在职期间逐段比对。第四,单位主体。招工材料上的名称、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费单位可能不一致,需要核对是否属于同一主体或存在关联关系。第五,管辖连接点。实际工作地点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按第二十一条核对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
未签书面合同并不妨碍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把用工事实拆成可核对的项目,再用相应材料逐项印证;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可以依据举证规则主张提供。材料仍有缺口、主体关系或期间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逐项核对后再确定请求范围和委托事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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