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扣押时,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行政机关应当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而非返还原物;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补偿。这一处理规则直接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现行文本为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全文见国家统计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退还对象是所得款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各类情形;第二款接着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据此,鲜活物品属于条文所称“不易保管的财物”,原物已不在的,退还的是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解除决定作出后,退还应立即进行。
低价损失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文对低价损失设定的是“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两项条件,二者同时具备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条文使用的表述是“补偿”。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需要结合变卖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材料比对;具体比对方法和补偿计算标准,条文未作规定,不宜自行设定。
建议核对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拍卖或变卖凭证及成交价格,并收集同期市场价格材料,据此书面提出退还所得款项及补偿请求。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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