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起诉材料可以按“证明对象”分成四组来准备:主体与授权材料、事故与责任材料、医疗与损失材料、鉴定与其他证据材料。立案前先核对四件事:原告、被告的主体信息能否与事故认定书、保单、车辆登记信息对应;事故认定书是否已经收到,送达日期和权利告知是否看清;每一项诉讼请求能否找到病历、票据、鉴定意见等材料支撑;拟提交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清单、核对程序节点时使用。
一、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不按“一摞纸”堆叠
交通事故起诉常见的材料可以这样归位:
| 组别 | 常见材料 | 主要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授权 | 原告身份证明、被告身份或企业信息、授权委托书、起诉状、送达地址信息 | 原告与受伤人、车主、被保险人是否对应;被告是驾驶人、车主还是保险公司,能否与认定书、保单衔接 |
| 事故与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监控线索、证人信息 | 认定书载明的当事人、车辆、经过、证据分析、责任划分是否完整;送达日期是否记录 |
| 医疗与损失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误工证明、护理证明、交通费票据、车辆维修定损材料 | 姓名、时间、金额能否与事故和就诊记录对应;票据原件是否保留 |
| 鉴定与其他 | 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清单、保险单、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 | 鉴定事项与伤情是否对应;鉴定机构记录的材料与手头病历是否一致 |
这是一份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具体份数、格式、是否接受电子材料,需要以受理法院的立案要求为准。
二、事故认定书:先看记载内容,再看送达和复制
事故认定书是起诉时最常用的基础材料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拿到认定书后,可以逐项对照:当事人姓名、车牌号、保险信息是否与手头材料一致;事故经过与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时间是否衔接;“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提到的现场图、询问笔录、检验鉴定,自己是否已经取得或能否申请复制。责任划分部分要看清是过错责任还是意外原因,这会影响后续请求对象的确定。
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复制件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实际整理时,建议记录收到认定书的日期,并把认定书告知的复核期限、调解和起诉权利单独记下,避免与其他程序日期混在一起。需要复制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交管部门提出;复制件加盖专用章后,更适合作为后续材料使用。
三、病历、票据、鉴定意见:按证据形式归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明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该条同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按这个框架回看材料,病历、票据、认定书通常属于书证;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涉及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伤残评定、伤情鉴定形成的意见属于鉴定意见。分组的意义在于:不同证据形式,核对原件、原始载体和形成过程的方式不同。
涉及鉴定时,材料要求更具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据此,起诉前整理病历可以按就诊时间排序,把门急诊记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复查记录和费用清单分开;票据按医疗费、交通费、维修费等项分类,保留原件。已经做过鉴定的,建议把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清单与手头病历逐项对照,看是否存在缺页、时间断档或影像资料未附的情况。材料不完整时,鉴定机构可以要求补充,补充环节往往影响后续审理节奏,提前核对比立案后再找材料更从容。
四、立案前的核对顺序
可以按以下顺序自查,但这只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第一,核对主体。原告是伤者本人、车主还是被保险人,需要与身份证明、认定书、保单对应;被告列驾驶人、车主还是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认定书载明的当事人、车辆登记信息和保险单核对。主体信息不一致时,先查明关系再调整材料,避免起诉状与证据各说各话。
第二,核对请求与材料。医疗费对应票据和费用清单,误工费对应误工证明和收入材料,护理费对应护理证明或护理人员情况,交通费对应票据和就诊次数。每一项请求旁边标注对应材料页码,找不到对应材料的项目先标注“待补”,不要用其他项目的票据顶替。
第三,核对程序节点。认定书送达日期、告知的复核期限、调解和起诉权利,属于需要单独记录的信息;这些日期与就诊日期、鉴定日期、票据日期分属不同事项,整理时不必强求一致,但要能说明各自来源。
第四,核对证据形式。书证是否有原件,电子数据是否保留原始载体,证人是否能够出庭,鉴定意见是否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信息。复印件可以用于立案提交,但开庭质证通常需要核对原件,原件保存状况需要提前确认。
第五,核对举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立案不是材料准备的终点,收到举证通知后,按期限提交并保留提交记录,更为稳妥;逾期后果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五、容易漏掉的核对点
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与民事赔偿比例不是同一个概念。认定书是证据之一,法院仍要按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责任划分的表述需要结合事故证据、保险情况和损失材料整体看待,不宜直接把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当成最终赔偿结论。
被告主体容易漏。只写驾驶人,可能遗漏车主或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只写保险公司,又可能与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当事人对不上。建议把认定书、保单、车辆登记信息放在一起核对,确认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再决定起诉状列明方式。
票据与病历的时间对应也容易漏。就诊记录、复查记录、购药记录和票据日期需要能相互说明;无法对应的票据,单独列出并注明待核实原因,比混在一叠材料里更利于后续补充。
最后,本文所列是材料整理和立案前核对的一般思路。北京各法院立案窗口或网上立案系统对材料格式、份数、送达地址确认的具体要求,以及是否将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纳入委托事项,需要结合受理法院要求和案件情况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正式提交前用于核对材料清单与程序节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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