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前,建议把材料分成两组:一组用于说明“收入减少了多少、误工时间有多长”,另一组用于说明“谁在护理、护理多久、是否需要依赖护理以及依赖程度”。这两组材料分别对应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核对基础。在天津准备人身损害赔偿咨询时,可以先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归拢原件与复印件,再带上工资流水、单位误工证明、医疗机构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材料以及护理依赖相关意见,便于律师核对数额与条件。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收入证明先服务于误工费核对
误工费并非只看“有没有工作”,还要看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咨询前可以围绕三个核对对象整理材料:
第一,核对误工时间。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是确定误工时间的基础材料。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建议把门诊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休息建议、复诊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重点标出建议休息的起止期间,以及伤残评定作出之日,方便律师核对“误工期间”与“定残日前一天”的衔接。
第二,核对收入是否实际减少。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可以整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单位出具的误工期间及工资扣发说明。单位证明、工资流水和个税记录最好能相互对应;如果某个月工资仍有发放,或者只扣发部分绩效、津贴,建议在材料中标注清楚,避免把“应发工资”直接当成“实际减少收入”。
第三,核对无固定收入时的计算基础。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季节性用工或者多处兼职的,可以整理近三年银行流水、经营账目、平台结算记录、纳税记录、承包合同、用工协议等,并说明主要收入来源和经营期间。哪些记录能够形成连续、可核对的收入轨迹,需要结合材料原件进一步判断。
在天津咨询时,“受诉法院所在地”和“上一年度”对应哪些统计口径,属于需要结合案件受理法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以及当地统计部门公布数据核对的事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的具体金额或地方标准,不宜在咨询前自行套用某一固定数额,可以把已有工资、流水和行业信息先交给律师核对。
二、护理依赖材料要区分“护理人员收入”和“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费与误工费的核对方式有联系,但材料重点不同。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从这条规定看,咨询前可以按以下四类材料整理:
其一,护理人员的收入材料。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因此可以准备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单位误工或请假证明,以及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的说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则涉及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可以整理护工合同、护理服务记录、付款凭证、护工机构出具的服务说明等,供律师核对护理期间和费用口径。
其二,护理人数的依据。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若主张两人或以上护理,建议重点保存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数的明确意见,并说明护理的必要期间。仅有家属轮流照护的事实记录,与机构明确意见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一并整理,但不宜混在一起。
其三,护理期限的材料。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可以整理病历、出院记录、康复记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材料,以及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期限的意见。护理期限与误工时间不是同一期间,建议分别列表,标明起止日期和依据来源。
其四,定残后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级别材料。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可以整理伤残评定材料、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康复评估、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及配置记录。尚未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可以先向律师说明目前的自理情况、护理安排和已有医疗意见,由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鉴定或补充材料;不宜仅凭家属描述自行确定护理级别。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归类
在天津准备咨询材料时,可以按“先主体、再期间、后数额”的顺序做一次自查:
| 核对维度 | 收入证明组 | 护理依赖材料组 |
|---|---|---|
| 主体 | 受害人本人工资、用工关系 | 护理人员身份、收入状况、与受害人的关系 |
| 期间 | 误工起止、定残日前一天 | 护理起止、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间、定残后护理期间 |
| 依据来源 | 医疗机构休息证明、单位证明、工资流水 |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数、期限、依赖程度的意见 |
| 数额基础 | 实际减少收入、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行业平均工资 | 护理人员收入、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护理级别 |
| 待核实事项 | 单位证明与流水是否对应、收入是否实际扣减 | 护理人数是否有明确意见、护理依赖程度是否已评定 |
这份表格用于帮助整理材料,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代表材料齐全就必然产生某一赔偿结果。建议把同一期间的病历、证明、工资流水和费用凭证放在一起,对相互矛盾之处作出书面说明;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按类别装订。涉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级别和护理期限的争议,仍需要结合鉴定意见、医疗意见和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实。
另外,收入证明和护理依赖材料可能涉及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医疗信息等隐私内容。咨询时可以向律所说明材料用途和查阅范围,由双方协商材料提交和保管方式。具体委托事项、工作范围及费用安排,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结语
收入证明组重点核对误工时间、收入是否实际减少以及无固定收入时的计算基础;护理依赖材料组重点核对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以及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级别。天津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统计口径、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及是否需要补充鉴定,仍应结合案件材料和当地公布数据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咨询前按上述两组材料先行归拢,便于围绕误工费与护理费逐项核对。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八条,官方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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