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校园霸凌维权选律师,判断重点在于律师能否把“欺凌事实”和“校方处置记录”分成两条证据线索分别核验,并说明各自对应哪项法律条件。欺凌事实要落到行为方式、双方力量对比、损害后果三个要素;校方处置记录要落到学校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对严重欺凌是否按规定报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现有材料的分组、缺口和拟议委托范围做一次核对。下面按核验顺序说明。
先明确法律上的“欺凌”要件,事实核验才有落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将学生欺凌界定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列出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该条同时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这两处规定决定了事实核验的四个维度:谁对谁实施、行为属于哪一类、双方是否存在年龄身体或人数上的优势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家长整理材料时,可以按这四个维度分组,而不是按时间简单堆叠。比如网络传播隐私的,重点在截图、发布账号、传播范围和删除时间;肢体冲突的,重点在伤情照片、就诊记录和现场目击者。分组之后,哪些事实有材料支撑、哪些只有陈述,会清楚很多。
欺凌事实的材料分组与核对方法
建议把事实材料分成四组,每组标注来源和形成时间:
第一组是行为本身。微信、QQ聊天记录,社交平台发布内容,录音录像,伤情照片,衣物文具损坏照片。截图建议保留原始载体,记录账号昵称、发布时间和对话双方身份,避免只保留转发后的图片。
第二组是损害后果。就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心理辅导或咨询记录、因伤缺课记录。精神损害方面的材料通常比较分散,日记、向老师求助的记录、情绪变化的旁证都可以归入这一组,使用时说明形成主体和形成时间。
第三组是报告与求助过程。家长向班主任、年级组、学校负责人反映的时间、方式、内容,包括微信、短信、电话记录和当面沟通的书面整理。这部分材料的作用是建立“学校何时知道”的时间点。
第四组是身份与关系材料。双方学生的年龄、年级、班级,是否存在长期同班或同宿舍关系,是否存在多人对一人、高年级对低年级的情形。年龄关系到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也关系到后文校方责任的适用条件。
核对时建议做同一事项的横向比对:同一件事,家长陈述的日期、聊天记录显示的日期、学校记录中的日期是否一致;同一处伤情,照片拍摄时间、就诊时间、向学校报告时间能否对应。出现差异时先标注,不必急于判断哪份材料不实,差异本身可能来自记忆、转述或记录习惯,需要进一步核实。
校方处置记录核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条规定给出了处置记录应当覆盖的节点: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心理辅导与教育引导、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学生的管教、严重欺凌的报告。家长核对学校记录时,可以逐项对照这些节点,看每个节点是否有对应的书面材料、告知记录或会议记录,以及记录形成的时间和参与人。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还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专项制度和零容忍处理机制,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并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这些规定可以用来核对学校是否有制度文本、是否有治理组织的组成和活动记录、是否开展过专项调查。需要说明的是,制度文本和调查记录属于学校日常管理材料,能否调取、以何种方式调取,需结合具体情况与学校沟通,或通过后续程序处理。
记录缺失时,可以说明“该节点没有见到对应书面材料”,这属于材料层面的观察。学校是否因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结合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规定和全部事实判断,不宜仅凭某一份记录缺失直接下结论。
两条记录如何对照
欺凌事实材料与校方处置记录对照时,建议围绕同一事项列一张简表,逐行写清:事项、家长掌握的时间、学校记录的时间、记录主体、记录内容、两者差异。常见的对照点包括:
- 家长首次向学校反映的日期,与学校受理、登记或开会记录的日期;
- 家长陈述的行为次数,与学校调查记录中确认的次数;
- 学校是否通知了实施欺凌一方和被欺凌一方的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通知方式与时间;
- 学校是否形成书面认定结论,结论中使用了哪些事实和依据;
- 涉及严重情形的,是否有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记录。
对照的目的在于把“发生了什么”和“学校做了什么”分开呈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条规则的适用主体和举证条件不同,校方处置记录在这两种情形下的作用也有区别,需要先确认受害学生的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再讨论记录能证明什么。
选律师时核对什么
选择律师时,可以围绕以下几点当面确认:
其一,能否把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分开说明。欺凌事实对应行为、优势关系、损害后果;校方责任对应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两者材料不同、判断条件不同。能把两条线分开谈的,后续整理材料会更有方向。
其二,能否说明适用条件。受害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适用;实施欺凌一方是校内学生还是校外第三人,又涉及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补充责任规则。这些条件需要结合年龄、地点、行为主体逐项核对,不能一概而论。
其三,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是否书面写清。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不能以其他案件的报价替代本案。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文件中写明。
其四,对结果表述是否克制。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及履行能力,任何案件都不宜以结果保证作为委托前提。
其五,未成年人信息的处理方式。涉及未成年人姓名、肖像、聊天记录和就诊信息的,建议提前确认材料保管、传递和对外提交的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扩散。
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现有材料能支持的是上述法律条件和核验方法;具体到个案,还需要核对学生的准确年龄与年级、每次行为的发生时间和地点、学校历次处理的书面材料、伤情与就诊的对应关系,以及家长此前向学校反映的完整记录。这些事项分别影响事实分组、校方责任条件的适用和后续程序选择,建议在咨询前按前文四组材料先行整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缺口、拟议委托范围和费用边界进一步沟通。涉及正在发生的暴力或紧急危险,应优先联系公安机关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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