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离婚财产分割前,建议先围绕“取得时间—财产类型—权属凭证”整理一份材料目录:确认婚姻关系存续的起点和终点,按婚前、婚后两个时间段列出房产、存款、工资奖金、经营投资、知识产权、继承受赠等财产,再为每一项准备取得时间、登记名义、出资来源和书面约定方面的材料。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律师能够对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则,判断哪些财产需要纳入分割讨论、哪些事实还需要补充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取得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五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把“取得时间”放在核心位置。咨询前需要说明的,不只是财产现在登记在谁名下,还包括该项财产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以及取得方式是什么。五类共同财产对应的材料并不相同: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可以用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劳动合同、奖金发放记录来核对取得时间和数额;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可以用工商登记、出资凭证、分红记录、经营账户流水来核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用授权合同、转让合同、收益到账记录来核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可以用遗嘱、赠与合同、继承开始的相关证明、过户时间材料来核对;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兜底表述,具体财产是否落入该项,需要结合财产类型和取得事实进一步核实,不宜在咨询前自行下结论。
这里容易出现的误区,是把“共同所有”直接等同于“离婚时一律均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解决的是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离婚时如何分割,还要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则。咨询时把财产取得时间、权属登记和出资情况分开说明,律师才能分别判断“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和“分割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二、再看例外:五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当然共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五类财产是理解共同财产范围时必须同时核对的内容。婚前财产需要证明取得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常见材料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登记时间、婚前存款流水等。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补偿,需要区分赔偿项目,准备事故认定、判决书、调解书、保险理赔记录等材料。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重点在于遗嘱、赠与合同是否明确指向一方,以及财产何时过户、何时交付。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通常需要结合物品性质和使用情况说明。第五项同样是兜底表述,不能仅凭一方主张就认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还规定了一个交叉例外: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咨询前把遗嘱、赠与合同、过户材料、付款记录放在一起,能够帮助律师核对这个例外是否适用。
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的情形,例如婚前房产出售后重新购房、婚前存款转入婚后账户,材料准备的重点是资金链条:原财产取得时间、出售或者转出记录、新财产的付款时间、登记名义、是否有贷款及还贷来源。此类财产的性质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宜只用“婚前”或者“婚后”一个时间点概括。
三、有书面约定时,先按约定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因此,咨询前应当先查找双方是否签署过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或者类似书面文件。材料准备时,建议保留协议原件、签署页、签署时间,并核对协议是否对特定财产、特定期间或者特定收益作出安排。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回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默认规则。协议的法律效果涉及具体条款和签署事实,咨询时把原件交给律师核对,比只做口头描述更有帮助。
四、离婚分割的处理框架:协议处理与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说明,离婚财产分割先看双方能否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才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咨询前整理材料,不是为了预先得出裁判结果,而是为了把“财产的具体情况”讲清楚:财产有哪些、何时取得、登记在谁名下、资金来源如何、是否存在书面约定、双方已经沟通到什么程度。对于已经形成的协议方案或者分歧点,也可以整理成一页说明,便于律师了解争议范围。
五、咨询前建议准备的材料清单与核对顺序
以下清单是咨询准备建议,不是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法定清单,也不代表所有材料都必须一次性备齐。每类材料的作用不同,可以按“先时间、后权属、再出资、最后约定”的顺序整理。
| 材料类别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对咨询的作用 |
|---|---|---|
| 身份与婚姻关系材料 | 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登记信息,确认结婚登记时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确定“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界限 |
| 财产取得时间材料 | 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付款凭证、产权登记时间、工资流水、分红记录、知识产权合同、继承或赠与材料 | 对应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各项,核对财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
| 权属与出资材料 | 不动产权证、车辆登记、银行账户、股权工商登记、首付与还贷流水、父母出资转账记录及书面意思表示 | 核对登记名义、实际出资和资金流向,区分不同财产类型 |
| 书面约定材料 | 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补充协议、签署页 | 对应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核对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书面约定 |
| 债务与负债材料 | 借款合同、到账记录、用途说明、还款记录 | 用于计算财产净值;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结合具体事实另行核对 |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项财产的主体、期间、金额和来源放在同一组。例如一套房产,可以按“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首付支付时间和付款人—贷款合同与还款记录—产权登记时间—是否有书面约定”排列。不同材料的日期可能不同,这本身并不当然矛盾;注明每份材料反映的是哪个环节,比强行统一日期更有利于核对。
六、不同取得情形下,材料用途有区别
房产方面,需要区分购房合同时间、付款时间、产权登记时间和贷款还款期间。婚前签订合同、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安排,与婚后购买、双方共同出资的安排,材料核对重点不同。咨询前可以准备购房合同、首付转账记录、贷款合同、还款流水和产权登记信息,并说明登记名义和实际出资人。
存款和理财方面,建议准备开户时间、主要资金转入记录和婚后工资流入情况。单纯提供账户余额,难以说明资金取得时间;把流水按时间段标注工资、经营收入、继承受赠或者婚前转入,能够帮助律师判断资金来源。
公司股权和经营收益方面,可以准备工商登记信息、出资凭证、分红决议或者分红记录、经营账户流水。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项将“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列入共同财产范围,具体收益的取得时间和归属,需要结合经营期间和出资事实核对。
知识产权方面,权利取得时间与收益到账时间可能不一致。咨询前可以准备授权合同、转让合同、收益结算单和银行到账记录,分别说明权利形成时间和收益实际取得时间。
继承和受赠方面,可以准备遗嘱、赠与合同、继承开始的相关证明、过户或者交付记录。重点核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是否明确只归一方,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例外是否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补偿方面,可以准备事故材料、赔偿协议、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保险理赔记录,并区分赔偿项目。该类财产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属于个人财产,但具体项目是否属于“赔偿或者补偿”,需要结合文书内容核对。
七、把材料整理成“时间—主体—金额—来源”四栏
咨询前不必追求把所有材料一次性收集完整,可以先做一份四栏目录:时间、主体、金额、来源。时间栏写明取得、付款、登记或者收益到账的时间;主体栏写明登记人、付款人、收款人;金额栏写清本金、收益或者还款数额;来源栏注明材料是原件、复印件、银行打印件还是手机截图,并写明保管人。对于暂时无法取得的材料,可以列为“待核实”,而不是凭记忆补写。
这样整理的好处,是律师可以快速区分哪些事实已经有材料对应,哪些事实需要进一步取证,哪些财产可能涉及评估或者审计。咨询时可以说明希望律师协助梳理的范围,例如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初步区分、现有材料能否对应条文条件、协议方案的分歧点;具体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离婚财产分割咨询的准备,核心是把“什么时候取得、取得了什么、登记在谁名下、资金从哪里来、有没有书面约定”讲清楚。材料越能对应条文的条件,律师越能判断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讨论范围、哪些需要补充核实。若对某项材料的证明对象、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仍有疑问,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在沟通前把材料按上述四栏整理成目录。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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