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把服务范围写成“一审阶段”,而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还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兑现时,委托流程中建议重点核对三个节点:合同对程序阶段的表述是否覆盖执行、授权委托书的权限是否与调解及后续程序相匹配、费用清单是否区分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这三项都属于委托关系内部可以事先约定的内容,并不存在一审委托自动延伸至执行程序的法定规则,具体覆盖范围以合同约定和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为准。
节点一:合同“一审阶段”表述与调解结案后的程序衔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如果调解书还确定了财产给付、抚养费支付等内容,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的,权利人还需要另行启动执行程序。
“一审阶段”通常指一审诉讼程序的代理。调解结案后是否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由谁申请、委托范围是否包含执行立案与执行中的代理,建议在签约时就与律所核对清楚:执行程序是否纳入现有委托,若不纳入,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另行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写明。这样做的用途是避免调解生效后因阶段表述不清,出现“一审已结束、执行无人对接”的衔接空档。
节点二: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调解往往涉及对部分请求的让步,属于和解事项,授权委托书中是否载明特别授权,建议逐项核对。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同时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调解方案如果偏离委托人原先的指示,属于指示变更,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调解结案后,建议要求承办方就调解结果、履行期限、后续可衔接的程序出具书面说明。
需要提示的是,授权委托书载明的程序范围和权限由委托人自行确定,执行阶段是否需要重新出具授权文件,取决于原委托书是否已覆盖该阶段,建议对照原件逐项确认,而非默认延续。
节点三:费用边界与凭证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时禁止以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
据此,核对时可以把费用分成三栏: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程序阶段)、代付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凭有效凭证结算)、差旅费。执行阶段若未包含在原委托内,其服务费如何计算属于可与律所协商的事项,宜在合同中单独写明,不与一审费用混同。
综上,建议按“合同阶段表述—授权权限—费用清单”的顺序,把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调解书及生效证明、缴费凭证放在一起比对,确认同一事项在各份文件中的表述一致。以上为一般性的整理与核验方法,具体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及现行法律规定为准。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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