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另计、次数如何写入委托,取决于律所自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和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因此“子女抚养意愿访谈陪同”可以作为独立计费项目单列,也可以并入代理费作为包含项;关键是在签约前把该项工作的计费口径和次数写清楚,避免事后按不同理解结算。
一、是否另计:先看律所收费方案,再看合同服务清单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据此,访谈陪同是否单列收费,属于律所收费方案的安排范围,各地、各所之间可以不同,不存在统一的项目表或单价。咨询保定离婚纠纷律师收费时,可以要求律所提供书面收费方案和拟签委托合同的服务清单,逐项核对:抚养权争议代理费包含哪些环节,访谈陪同是列入其中还是另设项目。费用边界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心理评估或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性质,建议在合同中分列,避免混同。
二、次数写入委托:建议明确的几个要素
“访谈”本身可能指不同环节,例如律师与子女沟通、陪同当事人参加法院或调解组织的询问、配合家事调查等。写入委托前,建议先与律所确认该项目的具体内容,再按同一口径约定次数。可以协商纳入合同的要素包括:
- 计次单位:一次访谈按一次会谈计,还是按半天计;单次时长大致范围;
- 总次数与超出规则:代理费内包含几次,超出后按次计费还是另行协商,单价多少;
- 陪同人员:由承办律师本人还是可由助理代为,是否影响计费;
- 取消与改期:因安排变化未实际进行的访谈是否计次;
- 地点与交通:跨区域陪同产生的交通、场地等费用是否另计;
- 成果形式:是否出具谈话记录或书面意见,是否包含后续出庭陈述;
- 未使用次数:案件提前结束或次数未用完时如何处理。
这些属于合同条款的协商内容,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并由双方确认后再签署。口头说明可以作为沟通起点,最终以合同文本为准。
三、与抚养意愿相关的法律背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条规定说明子女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具有法律意义,也解释了当事人为何重视访谈陪同。它并未规定访谈陪同属于法定收费项目,也未规定其次数,因此费用与次数仍回到律所收费方案和委托合同的约定上来核对。
准备咨询时,可以整理拟委托事项清单、子女年龄等基本信息、已了解到的访谈组织方与环节,以及律所书面收费方案,逐项比对后确认计费方式和次数条款。保定是本次咨询的场景,具体承接安排、报价与人员配置需向拟委托律所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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