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则按照条例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总责。
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
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实施单位。核对征收决定时,可以重点查看落款机关是否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与配合分工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此外,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具体事务可以委托实施,但组织实施主体仍是房屋征收部门。
建议核对材料时,先确认征收决定是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再查看组织实施文件是否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如涉及实施单位,可一并核对委托关系和监督责任。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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