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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事故认定书和病历怎么整理?

在天津发生交通事故后去咨询律师,建议先把材料分成三组:事故处理文书、病历等医疗材料、身份与委托材料。事故认定书重点核对文号、制作和送达日期、当事人及车辆信息、责任划分、交警签名或盖章与事故处理专用章;病历重点按就诊时间整理急诊首诊、住院经过、复查复查和费用票据,并让病历记载的事故时间、受伤部位与认定书能够相互对应。

在天津发生交通事故后去咨询律师,建议先把材料分成三组:事故处理文书、病历等医疗材料、身份与委托材料。事故认定书重点核对文号、制作和送达日期、当事人及车辆信息、责任划分、交警签名或盖章与事故处理专用章;病历重点按就诊时间整理急诊首诊、住院经过、复查复查和费用票据,并让病历记载的事故时间、受伤部位与认定书能够相互对应。材料分散、认定书尚未送达或对责任划分有疑问的,可拨打 4009003957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先说明事故处理阶段和现有材料,再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调取。

一、事故认定书:先核对记载事项,再核对送达记录

事故认定书是咨询时最核心的事故处理文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五项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同时要求,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整理时可按上述五项逐项对照,而不是只翻到最后一页看责任结论。建议核对:当事人姓名和身份信息是否完整;车辆号牌、保险情况是否记载;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路和交通环境是否与记忆一致;认定书对证据和成因的表述是否具体;责任结论属于哪一类;落款机关、日期、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复印件或拍照件可以用于咨询,原件建议自己保管,提交时先问清需要原件还是核对复印件。

送达记录同样需要整理。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这里的三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属于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咨询前可把签收凭证、邮寄记录、短信通知或领取记录与认定书放在一起,目的是核对收到日期,以及认定书告知的复核、调解和诉讼权利期限。具体期限以认定书载明内容为准,不宜凭印象推算。

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如果准备咨询责任划分或后续索赔,可以先确认是否已复制到现场图、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等材料;涉及保密或隐私的部分,按上述例外处理,不能要求一律公开。

如果手里还没有认定书,需要先区分事故处理阶段。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并送达。第六十七条规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认定时限中止,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七十条规定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在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中注明。咨询时说明属于哪一种情形,比只说“还没拿到认定书”更有助于判断现有材料处于什么位置。

二、病历:按时间线分组,保留治疗连续性

病历的整理目标不是把纸张全部叠在一起,而是让阅读者能顺着时间看清“事故发生后何时就诊、诊断了什么、做了哪些治疗、后续复查情况如何”。以下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也不构成对医疗机构出具文书的要求。

第一组是急诊或首诊记录。事故当日或次日的就诊记录、主诉、查体、初步诊断和处理意见,能够反映伤情与事故时间的衔接。建议保留病历首页、门急诊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和当日的影像报告。

第二组是住院材料。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天数、手术名称、出院医嘱是后续核对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时常用的事实材料。复印件可向医院病案室申请复印,并注意是否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原件自己留存。

第三组是复查与康复材料。出院后的门诊病历、复查影像报告(如X光、CT、MRI)、化验单、康复治疗记录,按就诊日期排序。多次复查的,不要只保留最后一次报告,因为治疗连续性往往需要前后对照。

第四组是费用凭证。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外购药处方和购药凭证、转院或转诊记录,建议与对应的病历页放在同一时间段内。票据金额与费用清单不一致时,先把差异标出来,咨询时说明是哪家医院、哪个时间段、哪一笔费用存在疑问。

如果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建议按“首诊医院—住院医院—复查医院”的顺序分开装袋,并在每袋首页写一张简单的时间索引。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律师快速核对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治疗是否连续、是否存在与事故无关的既往病史记载,而不是替代医院出具证明。

三、把认定书和病历放在一起交叉核对

两份材料放在一起时,可以围绕同一事故、同一主体、同一时间线做三项核对。

一是时间对应。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时间,与病历首诊时间是否衔接;住院起始日、手术日、出院日是否在事故之后;复查记录是否连续。时间跨度较长或中间有中断的,建议如实标注,不需要自行解释原因,咨询时再说明。

二是伤情对应。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中记载的当事人受伤情况,与病历诊断、影像报告是否指向同一部位。如果病历记载了事故之外的既往疾病或旧伤,也建议保留,不要抽取或改写,便于律师判断哪些治疗与本次事故有关。

三是主体对应。认定书上的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与病历上的就诊人姓名、年龄是否一致;委托他人咨询的,还要核对咨询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授权关系。材料上的姓名同音不同字、身份证号缺位,建议先向出具机关核实更正,不宜自行涂改。

如果收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是认定书,说明基本事实或成因尚未查清,两份材料仍可按上述方法整理,但责任划分问题需要结合事故证明载明的内容和已复制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对,不能仅凭病历推断责任比例。

四、身份与委托材料:把“谁来咨询、能定什么”写清楚

本人咨询的,准备身份证件即可。近亲属代为咨询的,建议带上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当事人的授权材料;当事人因伤无法亲自签署的,授权方式需要进一步核实,不宜由咨询人自行代签后直接使用。

确定委托时,会涉及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整理时可以把授权委托书单独放一页,核对代理事项是否写明、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期限如何约定、签名或盖章是否完整。

委托合同方面,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咨询时可以要求把服务范围、承办事项、费用项目、支付方式和双方权利义务写入书面合同,再签字或盖章。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分别询问由谁支付、何时支付、是否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具体收费项目和金额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宜仅凭口头说明作判断。

五、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清单

材料类别 建议保留的版本 主要核对什么 咨询中的用途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原件、复印件、拍照件 文号、日期、当事人及车辆信息、责任结论、签名盖章 判断事故处理阶段和责任划分记载
送达与签收记录 签收单、邮寄记录、短信或领取记录 收到日期、告知的权利和期限 核对复核、调解、诉讼的时间起点
复制的事故证据材料 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的复制件 现场图、笔录、检验鉴定意见是否齐全 核对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
病历 急诊首诊、住院全套、复查记录、影像报告 就诊时间、诊断、住院天数、伤情部位 核对损害后果与治疗经过
医疗费凭证 票据、费用清单、处方、转诊记录 金额、项目、与病历的对应关系 核对已发生费用和费用差异
身份与委托材料 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 咨询主体、代理事项、权限、期限 明确由谁咨询、委托范围如何约定

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把“有什么、缺什么、缺的部分向谁核实”说清楚,不表示缺少某一项就不能咨询,也不表示这些材料必须按固定顺序提交。

六、引用来源与核对边界

本文涉及的事故认定程序,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条,版本为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政府网站转载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委托与授权部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天津是本次咨询的问题场景,上述内容按全国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民法典规则说明,不表示存在天津地方特别的材料清单或收费标准。具体到个案,认定书载明的复核期限、事故处理阶段、病历所在医院、委托权限和费用范围,仍需结合手头材料逐项核对。

如果事故认定书尚未送达、收到的是事故证明、病历分散在多家医院,或者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的权限期限还没有写清,可拨打 4009003957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现有材料和待核对事项,再安排下一步咨询准备。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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