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律师时,建议先核对“委托辩护权起算与辩护意见进入程序的节点”,而不是只用血检报告或查获经过中的某一个时间直接判断另一份材料是否有效。血检报告与查获经过的到案时间不同,可以把到案时间、血检报告形成或送检时间、第一次讯问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时间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核对各自对应哪一程序阶段;再看律师能否围绕这些节点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意见。血检取样、保管、送检及鉴定意见告知等专门规范,本次资料未覆盖,需另行核对。
一、先核对委托辩护权的起算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该条还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据此,选律师时可以核对:查获经过所载到案时间、血检报告所载形成或送检时间,分别与第一次讯问笔录、强制措施文书上的时间如何对应;委托手续及权利告知文书是否与上述节点相互衔接。这里建议制作时间轴,是为了帮助理解现有事实,不是要求必须先取得某项材料才能咨询,也不是判断血检报告效力的法定顺序。不同文书由不同主体在不同环节形成,日期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违法或矛盾,需要结合形成主体、用途和案件阶段进一步核实。
二、再核对律师意见进入程序的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该条同时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选律师时,可以询问其是否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及如何围绕到案时间与血检报告时间的差异,提出需要核实的程序问题。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可以作为判断律师工作范围的依据,但具体辩护方案仍需结合完整案卷材料确定。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
| 查获经过、到案经过 | 到案时间、查获主体、现场处置经过 |
| 血检报告及送检材料 | 报告形成时间、送检时间及对应环节;专门程序需另行核对 |
| 第一次讯问笔录 | 第一次讯问时间及权利告知情况 |
| 强制措施文书 | 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及通知情况 |
| 委托手续、权利告知文书 | 委托辩护权起算与委托关系建立的时间衔接 |
| 辩护意见及提交凭证 |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意见是否提交、是否附卷 |
以上清单用于核对同一案件、同一主体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轨迹,属于整理建议。两份材料时间不同时,建议先分别确认各时间的形成主体和用途,再决定向律师重点说明哪一段经过;不宜仅凭时间差异推断某一程序结论。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