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版合同内容不一致时,诉讼文书的事实部分宜以经核对属实、能够被证据印证、并与拟主张的法律关系相对应的一版作为叙述基础;在两版差异尚未查清之前,事实部分可以如实写明两版并存的情况、各自来源与形成时间,并注明本次陈述所依据的版本及其印证材料。这一取舍标准来自民事诉讼对证据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需要就代写范围与材料准备先行沟通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把“两版”拆成可核对的具体情形
“两版合同”在实践中可能指四种不同情况,事实部分的写法随之不同:同一交易先后形成的两份签署文本,如修改稿与正式签署稿;一份签署原件与一份扫描件、复印件或照片;主合同与补充协议、附件之间的条款冲突;一份用于登记、备案或审批,另一份用于实际履行。
四种情形需要核对的要素并不相同:第一种要比对签署时间、签章与条款变化;第二种要判断复制件的来源与完整性;第三种要确认补充协议是否针对同一事项;第四种要分别记录两份文本的用途与流转路径。建议在动笔前先做一份版本台账,逐项列明版本标识、形成时间、签署主体、签章与骑缝、页数、取得渠道和保管人。台账的作用是让“哪一版是什么”先成为可核对的事实,再讨论叙述顺序。
二、事实部分能写什么: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证据种类,书证、电子数据均在列,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文书事实部分的叙述对象是已有材料能够印证的事实,包括合同签订的过程、两版文本各自的形成与流转、条款差异的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围绕差异所作的沟通。
第六十四条同时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在代写前的准备阶段有实际用途:条款差异、签署页、往来函件可以通过查阅与调取逐步固定,不必仅凭委托人回忆落笔。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文本,公开文本转载地址: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程序,也不是委托或举证的前提条件:
- 定位原件。先确认两版中哪一版有签署原件、原件由谁保管,复制件的来源与制作时间。
- 核对签署要素。签署主体、签章、签署日期、页码与骑缝是否完整,两版是否由同一主体签署。
- 制作条款差异表。按条、款、项逐条并列两版文字,标注增、删、改,避免只记结论不记原文。
- 对照履行痕迹。付款凭证、发货单、验收单、发票、往来邮件与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双方实际按哪一版条款行事。
- 梳理沟通记录。磋商过程中的修改稿、批注、确认函,有助于说明两版的形成先后与各自目的。
- 回到主张本身。把拟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两版条款逐一对应,确认所依据的版本能否支撑该请求。
四、材料与用途对照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事项 | 对事实部分的作用 |
|---|---|---|
| 两版合同原件 | 签署主体、签章、日期、页码完整性 | 确定两版的存在与外观,是叙述的起点 |
| 修改稿、批注件、往来邮件 | 条款演变过程与磋商经过 | 说明差异形成的时间与原因 |
| 付款、交付、验收凭证 | 实际履行所对应的条款 | 反映双方履行时依据的版本 |
| 登记、备案或审批材料 | 某版文本的特定用途 | 区分文本用途,避免混同 |
| 补充协议、附件 | 是否已就差异事项另行约定 | 判断差异是否已被后续文件处理 |
表格中的每一项指向同一维度:材料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用途说明帮助安排叙述顺序,不产生新的举证义务。
五、两版并存时事实部分的写法
差异未查清时,事实部分可以采取“并存记载加主张指向”的写法:先写两版各自的形成时间、签署情况与来源,再列明差异条款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本方主张以哪一版作为权利义务依据及其理由。示例性表述如下,仅为写法示例:
年 月 日,双方签署《××协议》(以下称版本一); 年 月 日,双方另形成《××协议》(以下称版本二)。两版第×条约定存在差异,版本一为“……” ,版本二为“……”。本方主张以版本×作为依据,理由为……,印证材料为……。
这种写法把“版本事实”与“主张依据”分开陈述,读者可以分别核对。文书中对差异原因的描写宜限于材料能够反映的内容;对签章真伪、形成时间先后存在争议的,可以写明“以××材料为据”或“有待进一步核实”,避免在事实部分写入尚无材料支撑的判断。
六、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法律文书代写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具体包括版本比对、事实梳理、文书起草、附件与证据目录整理中的哪些环节,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后者按实际发生与相关规定处理。本次资料未包含收费标准,本文不作数额说明。
七、仍需核对的事项与来源边界
两版合同何者可以作为权利义务依据,除材料印证外,还涉及合同解释、签署效力等具体规则。本次可核对的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与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未涵盖合同解释与效力认定的具体条文,因此本文仅就事实部分的叙述基础与材料核对方法作出说明,不对两版之间的实体效力下结论。涉及登记备案文本与实际履行文本不一致、签章真伪存疑、一方主张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需结合原件、鉴定意见与具体案情另行核对后判断。若两版合同之外还有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事后确认函,也建议一并纳入台账,因为它们可能改变差异条款的实际含义。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两版合同内容不同,文书事实部分以经核对属实、能被证据印证、并与主张相对应的一版为叙述基础;差异未查清时,如实记载两版并存并注明主张指向,是较稳妥的处理方式。核对原件、制作条款差异表、对照履行痕迹这三步,通常决定了事实部分能否写得清楚、经得起比对。若需就版本比对、事实梳理与文书起草的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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