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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病历封存、过错认定与赔偿路径

在北京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通常对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拆成三条可以分别核对的线索:病历方面,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过错方面,需要核对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赔偿方面,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需要提前说明的是,“病历封存”的具体手续,包括封存范围、在场人员、签封方式和启封条件,不在本次可核对的国家层面条文范围内,下文只就病历的保管、查阅复制及其与推定过错的关联展开,封存手续建议另行核对专门规范。就北京地区的咨询场景,可以先把手中的材料按这三条线索分组,再逐项补充缺失部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

一、病历:先分清“保管与查阅复制”和“封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包含两层内容,核对时不宜混在一起:

第一层是医疗机构的义务,对象是条文列举的六类病历资料,要求“按照规定填写”和“妥善保管”。第二层是患者的权利,方式是“查阅、复制”,对应的时间要求是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条文没有规定查阅复制的具体申请形式、收费方式,也没有规定拒绝提供后的处理程序,这些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封存与上述条文的关系,可以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事实情形去理解。该条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和“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列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封存的实际作用在于固定某一时点病历资料的原始状态,便于日后核对“提供的是不是完整版本”“有没有事后改动”。因此建议在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同步记录申请时间、经办科室、取得的材料清单与页数、材料形成时间;如果后续进入封存环节,封存清单、签封记录、启封记录都建议与已取得的复制件放在一起对照。这些做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经顺序,也不构成对封存程序本身的结论。

二、过错认定:两条主张线索、一条免责线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的关键词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判断基准是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不是事后更高的水平;同时要求存在“造成患者损害”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三项情形是并列的,任何一项成立即可推定过错,不需要三项同时具备。这一条解决的是“过错”这一要件的推定问题,条文本身没有涉及损害范围与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两部分仍需结合具体材料核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项免责情形同样并列,第二款则明确了第一项情形下的例外:即使患者一方存在不配合,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条线索可以按同一维度对照:

核对维度 诊疗义务线索(第1221条) 推定过错线索(第1222条) 免责抗辩线索(第1224条)
条文针对的问题 诊疗行为是否达到当时医疗水平,并造成损害 是否存在三项法定情形之一 是否存在三项法定免责情形之一
主要核对材料 完整诊疗时间线、检查与处置记录、损害后果资料 病历是否完整提供、有无改动或缺失痕迹、相关规范要求 患者配合情况、抢救紧迫程度、当时诊疗条件
需要注意的边界 基准是诊疗当时的医疗水平 三项情形并列,成立一项即可推定过错 第一款第一项下,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仍承担相应责任

三、赔偿路径:向谁主张,以及追偿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一条给出的是“可以向……也可以向……”的选择结构,不是先后顺序:患者既可以直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也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患者选择向医疗机构主张并获得赔偿后,医疗机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一方追偿。适用前提是损害来源于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了不合格的血液;其他类型的诊疗损害,仍需回到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框架核对。

赔偿项目、数额计算方式、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诉讼时效等内容,本次可核对的资料未涉及,本文不给出结论,建议就具体案件另行核对相应规范与程序要求。

四、材料核对清单:每份材料能核对什么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时间、同一主体”的原则分组,而不是先按文件类型堆放。以下清单说明的是材料用途,不是必须提交的法定清单:

材料 能核对的问题
就诊时间线(挂号、就诊、检查、处置、转诊、出院) 诊疗行为发生的顺序与节点,判断某一处置之前是否已有相应检查结果
六类病历资料(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病历是否按第1225条所列范围完整提供,记载内容与时间是否连续
病历复制件的取得记录(申请时间、经办科室、页数) 取得的版本与后续封存或补充提供的版本是否一致
费用票据与费用清单 损害发生后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与具体诊疗项目的对应关系
知情沟通记录(告知文书、同意文书、谈话记录) 诊疗方案与风险是否经过沟通,沟通发生的时间点
主体信息(医疗机构名称、科室、接诊医务人员) 责任主体与具体诊疗行为的对应关系
损害后果资料(后续治疗、护理、休养、收入变化) 损害的表现形式、持续时间与影响范围
已有程序材料(投诉、调解、鉴定申请等文书的日期与送达记录) 争议已经历的环节与各环节的时间节点

整理时建议对每一份材料标注来源和取得方式,电子记录保留完整上下文而不是截取片段。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病历是否完整”“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什么关系”这类问题有可核对的基础,而不是替代任何法律判断。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其一,“医疗事故”与民事上的“医疗损害责任”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前者在日常语境中常指技术鉴定层面的定性,后者对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则。本文引用的是后者,技术鉴定的定性标准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

其二,推定过错不等于全部主张自动成立。第1222条处理的是过错的推定,损害范围与因果关系仍需结合材料核对。

其三,免责情形不是一概免除。第12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四,病历保管义务与患者查阅复制权是两个方向的规定。第1225条对医疗机构设定了“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对患者设定了“要求查阅、复制”时“应当及时提供”的对应义务,条文中没有把两者设定为互为条件。

其五,封存手续需要单独核对。本文只能就病历的保管、查阅复制以及第1222条所列情形作说明,封存的具体操作要求建议查阅专门规范后再行处理。

结语

就北京地区的医疗事故纠纷咨询而言,建议先完成三件事的核对:一是把六类病历资料的取得情况列清楚,注明时间、页数与来源;二是按第1221条、第1222条、第1224条三条线索,分别整理支持与不利于己方的材料;三是确认损害是否涉及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不合格血液,以判断是否适用第1223条的选择结构。封存手续、赔偿项目与数额、鉴定与程序节点等本次资料未覆盖的内容,建议在咨询时一并提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的归类和待核对事项作进一步沟通。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版本与施行日期同上,同一公开文本页面。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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