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先区分争议文件属于自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再分别核对书写主体、签名位置、日期和见证人资格,不能把两类遗嘱的签名要求混用。自书遗嘱的核心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则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两份遗嘱并存且内容冲突时,还需核对各自的订立时间,因为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先按形成方式确定适用哪一类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对自书遗嘱的要求集中在遗嘱人本人书写、本人签名和注明日期,并未要求见证人签名。因此,文件中出现见证人签名,并不当然改变其自书遗嘱的性质;反过来,也不能因为文件上有见证人签名,就认为已经满足打印遗嘱的全部要求。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的签名要求覆盖“每一页”,且遗嘱人与见证人都要在场见证、逐页签名。标题所称“见证人签名位置不同”,在打印遗嘱中应重点核对:见证人是否在每一页签名,还是只在末页签名;遗嘱人是否也在同一页签名;每页所注日期是否完整。自书遗嘱则重点核对正文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末尾是否由遗嘱人本人签名并注明完整日期。
二、见证人签名位置与资格应逐页核对
见证人签名位置不同,需要结合遗嘱类型判断其意义。对打印遗嘱,可以按页制作核对表,逐页记录遗嘱人签名、各见证人签名及日期是否齐备;对自书遗嘱,可以核对见证人签名是否实际存在、是否与遗嘱人签名处于同一份文件,以及该签名能否与见证人身份对应。签名位置本身是材料事实,是否影响形式要件,仍要回到该遗嘱应当适用的条文。
见证人资格同样需要核对。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核对时可以围绕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展开,并将见证人签名与身份信息、在场记录相互对应。
| 核对项 | 自书遗嘱 | 打印遗嘱 |
|---|---|---|
| 书写主体 | 遗嘱人亲笔书写 | 正文为打印形成 |
| 签名要求 | 遗嘱人签名 |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 |
| 日期要求 | 注明年、月、日 | 每页注明年、月、日 |
| 见证要求 | 法条未要求见证人签名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 见证人资格 | 如存在见证人,可一并核对 | 按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核对 |
三、两份遗嘱并存时核对冲突与时间顺序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并存时,可以先分别确认各自是否满足对应的形式要件,再核对两份遗嘱的订立时间、所处分的财产以及内容重叠部分。时间顺序和内容冲突是两个不同维度:前者关系到最后遗嘱的认定,后者关系到哪些财产安排彼此抵触。
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核对时可以一并留存能够反映遗嘱人当时意思表示、文件来源和文件完整性的材料,但不宜仅凭签名位置差异直接推断遗嘱无效或有效。
在天津办理遗嘱代写或进行事前咨询时,可以带着两份遗嘱原件或清晰影印件、见证人身份信息及能够说明形成过程的材料,请专业人员逐页比对上述形式要件,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涉及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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