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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合同签约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咨询天津附近律师事务所前应准备哪些主体材料?

合同签约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咨询天津附近律师事务所前,建议先按“签约主体—收款主体—两者关系—付款履行”四组整理材料:合同原件及签署页、签约人和收款人的身份或营业证明、收款账户信息与付款回单,以及能说明两者之间是委托代收、指示付款还是其他安排的授权文件、聊天记录或书面说明。

合同签约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咨询天津附近律师事务所前,建议先按“签约主体—收款主体—两者关系—付款履行”四组整理材料:合同原件及签署页、签约人和收款人的身份或营业证明、收款账户信息与付款回单,以及能说明两者之间是委托代收、指示付款还是其他安排的授权文件、聊天记录或书面说明。材料齐全后,律师才能核对谁有权签约、谁有权收款、已付款项是否对应合同义务,以及后续应向谁主张权利。

一、材料按四组整理,分别核对不同事实

材料组 具体材料 能核对什么
签约主体 合同原件或完整签署页、签约人身份证件;单位签约的,营业执照及签约代表身份文件 合同相对方是谁、签署人是否获得授权
收款主体 收款人身份证件或营业证明、收款账户开户信息、收款账户与签约主体的关系说明 实际收款人身份、账户归属
两者关系 授权委托书、代收说明、指示付款的邮件或聊天记录、关联关系证明;涉及债权转让、债务加入的,相应书面文件 收款人基于何种安排收款,签约人是否知情并同意
付款与履行 银行转账回单、对账单、发票或收据、催告函、履约记录 付款时间、金额、用途备注,款项是否被对方认可

这些材料建议保留原件或原始载体,并对同一笔款项标注合同编号、付款日期和收款账户,便于咨询时把“合同—付款—收款人”对应起来。天津及周边只是咨询场景,具体承办安排需向律所另行确认。

二、先看签约人与收款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第九百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条还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据此,签约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咨询前值得重点准备两类材料:一是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委托、代收或指示付款关系的文件;二是能反映合同相对方在签约或付款时是否知道该代理关系、何时知道的沟通记录。这些事实会影响合同约束谁、披露后由谁主张权利,以及相对人如何选择主张对象。具体到个案,还需结合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三、与律所建立委托时,同步核对签约主体、收款账户和票据

客户原有合同中的签约与收款安排,与客户同律所之间的委托收费是两个层面。就后者而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该规范同时明确,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因此,咨询时可以一并确认:咨询费与后续代理费是否分开、拟委托事项是否写入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签约方是否为律师事务所、收款账户与发票抬头是否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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