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咨询前区分财产事项与人身事项,可以先按“请求指向的客体”做第一层划分:围绕财产归属、管理、分割、补偿和债务承担的,归入财产事项;围绕身份关系、抚养赡养扶养以及人身权益保护的,归入人身事项;抚养费、赡养费这类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请求,建议单独列一组,避免在材料整理时被简单归入“财产”或“人身”一端。咨询前把这三组事项分别写成清单,再按清单归集材料、确认拟议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通常比把全部家庭材料一次性提交更有助于沟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入口为4009003957,咨询前可以先完成这份事项清单,再与律所核对具体承办安排与委托范围。
一、财产事项的界定:看“约定”与“法定规则”两条线
财产事项的第一条线是夫妻财产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条同时明确:“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对外债务时,该条后段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整理这类事项时,需要核对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书面约定、约定的财产范围是婚前还是婚内、约定的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以及对外债务的相对人是否知道分别财产约定。这些核对点直接对应条文的主体、形式和条件,不能只凭口头陈述归纳。
财产事项的第二条线是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条规定把“婚内分割”限定在两类并列情形中,整理材料时应分别对应:第一类要落到具体行为和时间段,第二类要落到扶养义务关系、疾病治疗需求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事实。两类情形之外的其他财产争议,不能直接套用该条得出可以请求婚内分割的结论。
财产事项还可以出现在协议离婚的财产安排中。《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包括归各自所有、赠予第三人或者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帮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离婚协议可以对双方购买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约定房屋使用权及将来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离婚协议可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约定共同所有,但应当明确各自所占份额。离婚协议可以对一方当事人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约定所有权的归属。”(京民发〔2025〕71号,2025-12-26印发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这条列举的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范围,涉及身份关系变动的内容不在该条列举之内,需要另找依据核对。咨询前如果准备的是离婚协议草案,可以按该条逐项检查:个人财产如何约定、是否涉及赠予第三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是否写清使用权和将来归属、共同所有房屋是否写明份额、婚前签约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是否约定归属。
二、人身事项的界定:身份关系与人身权益分开看
人身事项首先包括身份关系基础上的抚养、赡养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条请求虽然表现为金钱给付,但其基础是父母子女关系和抚养、赡养义务,整理时宜与纯粹的财产分割事项分开:一边核对身份关系材料,一边核对义务履行情况和费用支出。把抚养费、赡养费直接写成“财产分割请求”,容易在沟通中混淆请求基础。
人身事项还包括与人身权益相关的争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在侵权主题下涉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这些属于一般业务方向和法律主题介绍,并未列出某一专项的独立资质、确定接案安排或结果保证。家事咨询中如果涉及人身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可以先把争议类型、发生时间、行为主体和已有材料列清楚,再与律所核对是否属于拟咨询的范围。具体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程序申请条件等,本次资料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条文,需在咨询时另行核对,不宜在材料清单阶段自行下结论。
三、咨询前的材料分组:按“能核对什么”来归集
建议用一张表把事项和材料对应起来,表的作用是说明每组材料能核对什么,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法定清单,也不代表提交顺序有法律上的先后。
| 事项分组 | 想确认的问题 | 可先归集的材料(建议) | 材料能核对什么 |
|---|---|---|---|
| 财产约定 | 是否存在书面约定、约定范围如何 | 财产约定原件、签署时间、签署主体信息 | 是否满足书面形式,约定覆盖婚前还是婚内财产 |
| 财产分割 | 财产取得时间、登记与出资情况 | 不动产买卖合同、权属材料、出资与还贷记录 | 财产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内,登记与出资是否一致 |
| 财产债务 | 债务发生期间、用途、相对人是否知道约定 | 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用途说明、沟通记录 | 债务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相对人是否知道分别财产约定 |
| 协议离婚财产安排 | 协议条款是否写清对象和份额 | 离婚协议草案、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材料 | 是否覆盖第六十一条列举的财产安排,份额、使用权和将来归属是否写明 |
| 抚养赡养 | 义务主体、支付情况和实际需求 | 身份关系材料、抚养费或赡养费支付记录、费用支出凭证 | 请求的身份基础、义务履行情况和金额计算依据 |
| 人身权益争议 | 争议类型、发生时间和行为主体 | 与争议相关的通知、记录、凭证等 | 争议属于哪类人身权益问题,是否在拟咨询范围内 |
同一事项的材料要按主体和期间对齐:例如财产约定的一方主体与债务凭证的借款主体是否同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婚后取得所有权的时间是否对应,抚养费支付记录对应的期间与身份关系变化时间是否衔接。不同程序日期、不同法律角色本身可以不同,核对时先确认材料指向的是同一事项还是同一主体的不同阶段,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说明。
四、费用边界:先界定事项,再确认服务范围和计费
事项界定会直接影响拟议工作范围,也影响费用沟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中国政府网转载)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意味着咨询前把财产事项、人身事项和交叉事项分开,有助于说明工作量落在哪一部分,但具体费用仍要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与律所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沟通。
同一收费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该条还明确,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咨询前可以把“律师服务费”和“可能需要另行支付的第三方费用”分开记录,对拟议纳入服务范围的工作,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不预设统一价格或免费承诺。
五、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建议的整理顺序是:先写请求清单,标明每一项请求指向的是财产归属、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还是身份关系、抚养赡养、人身权益;再为每项请求找对应规范,确认条文中“可以”“应当”以及列举情形的边界;然后按规范要求归集材料,标注材料的主体、期间和原件来源;最后与律所确认拟议服务范围、承办安排和费用构成。这一顺序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也不构成委托效力条件。
常见误区有四个。第一,把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理解成随时可以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列举了两类情形,材料需要逐项对应,不能只写“感情不和”就归入该条。第二,把夫妻财产约定写成口头安排,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或约定不明确时,该条指向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适用,具体内容需另行核对。第三,把抚养费、赡养费当作纯财产事项,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请求基础是父母子女关系和抚养、赡养义务,整理时应保留身份关系材料。第四,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写成笼统表述,第六十一条对份额、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使用权和将来归属分别提出写明要求,条款越具体,后续核对越有据可依。
咨询前完成上述分组后,仍需与律所核对的具体事项包括:拟咨询的争议属于哪一类事项、现有材料能证明到什么程度、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拟议服务范围如何确定以及费用如何构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在整理好事项清单和材料目录后,通过该号码核对承办安排与委托条件;涉及紧急人身安全和公共法律援助需求时,应优先通过相应公共服务渠道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