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事故报告这份直接记载事故经过的现场记录,再把考勤打卡记录作为时间对照材料逐项比对。两份材料形成的场合和用途不同:事故报告用来还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情,考勤打卡记录只能反映打卡动作发生的时点。打卡时间与报告时间不一致,属于需要解释的事实差异,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哪一份记录失实。
两份记录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形成方式 | 可以核对的事实 | 需要留意的地方 |
|---|---|---|---|
| 事故报告(现场记录) | 由伤者本人、当班人员或现场负责人填写 | 事故发生的时点、地点、经过、受伤部位、在场人员 | 填报人是谁、何时填写、是否事后补填、有无在场人签字确认 |
| 考勤打卡记录 | 由考勤设备或系统自动生成 | 打卡时点、打卡地点、班次安排 | 设备时间是否校准、是否存在代打卡、打卡地点与事故地点是否在同一区域 |
| 首诊病历、诊断证明 | 由医疗机构在就诊时形成 | 就诊时间、主诉的受伤时间与部位 | 主诉内容来自伤者陈述,可与前两份材料对照 |
三份材料对照的价值在于交叉验证:事故报告说明事发的具体经过,考勤记录说明当日的出勤时点,首诊记录说明伤后就医的时间起点。三者时间接近,事实链条就更清楚;存在差距时,需要查明差距的原因,例如打卡后才进入作业区域、事故发生后先自行处理再报告、报告系事后补填等。
核验顺序与法律依据
整理材料时,建议先看事故报告自身的记载是否完整,再与考勤记录比对,最后对照首诊记录。这是便于梳理事实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该条同时明确:“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因此,事故时间属于申请表必须载明的基本情况,事故报告正是支撑这一栏目的现场材料。
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同条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用人单位若以打卡时间主张事故不在工作时间发生,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
是否构成工伤,仍回到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核对两份记录的目的,是查清事故是否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引起。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 事故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注明填报人和形成时间,有在场人签字的,一并提供;
- 考勤打卡记录,包括系统导出的原始数据和当日班次安排;
-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首诊病历、诊断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表草稿,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四项先写清楚。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全国层面文本(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天津当地受理窗口对表单版本、材料份数、补正方式的具体要求,需向受理机关或当地专业人士另行核对。
条文出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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