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照片与认定书位置描述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对象是认定书所载的事故经过、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能否与照片反映的车辆停止位置、碰撞点、道路参照物相互对应,而不是先判断哪份材料“更可信”。可行的顺序是: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核对认定书应当载明的项目是否完整,再依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办案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把照片与现场图、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按同一时间点、同一参照物逐项比对,并将差异以书面方式向办案单位说明。
一、先核对认定书本身应当载明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同时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位置描述通常落在第(一)项的道路和交通环境、第(二)项的发生经过、第(三)项的证据及原因分析中。核对时可以看:认定书是否写明了用以定位的参照物,如路口、车道线、停止线、路牌或里程碑;照片是否被列入证据;原因分析中关于碰撞点和车辆停止位置的表述,与照片之间是否存在无法对应的空白。这些属于认定书记载是否完整、能否支撑其结论的问题,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说明要求。
二、照片与文字描述的比对方法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目的是让差异变得可指认,而不是停留在“照片和认定书写得不一样”:
- 先确认照片来源与拍摄主体,区分当事人自行拍摄、行车记录仪截图、道路监控截取和现场勘查照片,并在每张照片上标注拍摄时间、方向和所处位置。
- 选定固定参照物定位,例如路口中心、车道线、停止线、护栏缺口、路牌,避免只用“前方”“旁边”等相对描述。
- 将认定书的位置表述与现场图、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并列,看同一位置在不同材料中是否指向同一参照物、同一时间点。
- 依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证据材料。该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复制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 将差异写成书面说明,附照片、标注图和对照表提交办案单位,便于在后续程序中查证。
如果案件属于死亡事故或者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案件尚处于该阶段时,可以当场就位置差异提出;已经收到认定书的,则通过查阅、复制证据材料和书面说明的方式处理。
三、位置差异与责任划分的关系
责任划分的依据是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位置描述不一致属于事实与证据层面的差异,是否影响责任,要看差异是否改变对通行权、让行关系、车速、碰撞点等关键事实的判断,并不当然产生认定书无效或者责任重新划分的效果。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若照片与描述的差异涉及现场被变动,需要区分变动的原因并有相应证据支持,不宜自行推断。
天津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制作、送达认定书,核对时以其认定书和可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为准。围绕材料核对和后续赔偿主张,可与律师沟通拟议的工作范围及计费方式。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的公安部规章原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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