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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侵权纠纷答辩状代写证据清单:否认因果关系证据怎么准备

在天津的侵权纠纷中,被告方委托代写答辩状并准备一份否认因果关系的证据清单,核心工作是把“因果关系”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事实节点:行为是否发生、行为与损害在时间与空间上是否有接触可能、损害是否另有来源、原告主张的损害范围是否超出行为可能造成的部分。

在天津的侵权纠纷中,被告方委托代写答辩状并准备一份否认因果关系的证据清单,核心工作是把“因果关系”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事实节点:行为是否发生、行为与损害在时间与空间上是否有接触可能、损害是否另有来源、原告主张的损害范围是否超出行为可能造成的部分。围绕这些节点,建议分别整理在场与行程材料、诊疗与报警记录、第三人行为或原有疾病材料、完整病历与费用票据,并在答辩状中按“要件—事实—证据”的顺序对应表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就答辩状代写与证据梳理的委托范围、材料交接方式进行沟通,具体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需双方协商确认。

一、否认因果关系在答辩状中对应的是责任构成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页: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从条文表述看,过错责任的成立需要行为、过错、损害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同时具备。被告方否认因果关系,实质是否认其中“关联”这一环节,或者把关联的范围缩小到行为可能影响的部分。答辩状中常见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接触可能。例如被告主张自己不在现场、未实施被指行为、涉案物品未经其控制。

第二类,损害另有来源。例如原告自身疾病、第三人行为、设备原有缺陷、自然环境因素介入。

第三类,损害范围超出行为可能造成的部分。这类主张与过失相抵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上出处)该条针对“发生”与“扩大”两种情形,答辩时可以把“扩大部分”单独列出,说明哪一段诊疗、哪一项费用与被告行为无关。

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主张完全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同上出处)该条适用条件是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需要有针对故意行为的直接材料,不宜仅凭原告行为存在过失就援引。涉及文体活动的,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同上出处)该条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场景,普通交通、施工、医疗等纠纷不适用这一条,答辩状中援引前需先核对活动性质。

二、证据清单按证明对象分组,而不是按材料名称堆叠

代写答辩状时,证据清单的价值在于让每份材料对应一个待证事实。以下分组属于建议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实际取舍需结合原告起诉状的具体主张确定。

组别 建议证明的对象 可整理的材料类型 需要核对的对象
A组:行为与接触 被告未实施被指行为,或行为与原告无接触 门禁与监控记录、通话与聊天记录、行程与消费记录、在场人员书面陈述 记录的形成时间、保存主体、是否完整未剪辑
B组:时间与空间 原告主张的损害时点与被告行为时点不吻合 报警记录、就诊登记时间、现场照片、施工或作业日志、天气记录 各份材料使用的是同一时区、同一地点表述
C组:替代原因 损害由原告自身状况、第三人行为或其他因素造成 原告既往病历、第三人行为记录、设备检修与保养记录、产品说明书与警示标识 既往病史与本次损害的关联是否有诊疗记录支持
D组:损害范围 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害与被告行为无关 完整病历与用药清单、鉴定意见、费用票据、误工与收入证明 票据与病历的日期、项目是否一一对应
E组: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或文体活动自甘风险 现场记录、活动报名与风险告知材料、当事人陈述 活动是否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A组与B组解决“有没有关联”,C组解决“关联是否被其他原因切断”,D组解决“关联的范围有多大”,E组解决“是否存在完全免责事由”。四类材料的用途不同,混在一份清单里会让答辩状的说理变得含糊。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先核对主体,再核对时间线,最后核对损害范围。主体核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核对主体有助于判断被告是否属于适格的赔偿义务人,避免在因果关系之外遗漏主体抗辩。

时间线核对建议把原告起诉状陈述的损害时点、就诊时点、报警时点与被告的行为时点并列写在一张表上,逐项标注材料出处。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中出现不同日期,需要回到原件核对,不同程序的日期本身允许存在差异,不宜直接推定为矛盾。

损害范围核对建议把病历、费用票据、鉴定意见按项目对应,标注哪些项目发生在被告行为之前,哪些属于原告原有疾病的常规治疗。该项整理可以帮助判断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扩大”部分的边界。

四、答辩状中的表述方式

答辩状对因果关系的表述宜采用条件式,与证据能够支持的程度相匹配。可以写“原告提交的材料显示损害发生于某日,被告当日行程记录显示其在另一地点,二者是否具有关联,请求依法审查”;不宜写“被告必然不承担责任”。涉及过失相抵的,可以写“即使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存在关联,原告在某一环节的处理对损害扩大亦有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请求减轻责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注意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同上民法典转载页),答辩中可以就损害程度提出对应材料,而非笼统否认。

五、代写与费用边界

答辩状代写、证据清单整理、材料页码与目录编排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的委托事项,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书面确认。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诉讼费按法院通知缴纳,鉴定费按鉴定机构告知的标准支付,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的收费数额,不宜以本文作为报价依据,建议分别向受理法院、鉴定机构和律所核实。委托前可以准备起诉状副本、已收到的证据材料、己方掌握的记录原件,便于沟通时明确工作范围。

六、尚需核对的事项

否认因果关系的证据准备,难点通常不在材料数量,而在材料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建议在提交前逐项确认:该材料形成于何时、由谁保存、能否提供原件、与起诉状哪一段主张对应。涉及第三人行为或设备缺陷的,还需核对是否已向相关主体取得书面说明。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会影响答辩状的具体表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可就材料清单的进一步梳理与答辩状代写的委托条件提供咨询。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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