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并存、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身份材料又缺失时,建议的核验顺序是先核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再处理代书遗嘱的见证环节。这样安排与材料本身的核对难度有关:自书遗嘱是否成立,取决于遗嘱人本人有没有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些可以从遗嘱原件和遗嘱人同期笔迹材料上独立比对;代书遗嘱的争点落在见证人身份上,必须依靠见证人身份、亲属关系等外部材料才能判断,缺证时难以先下结论。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材料整理顺序上的建议,不是法律规定的先后次序,也不改变两份遗嘱内容冲突时按时间先后比较的规则。
一、先核自书遗嘱:三项形式要件逐项对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此,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以拆成三项核对对象:全文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是否有遗嘱人签名、是否注明年月日。
对应的整理材料可以包括:遗嘱原件(或清晰影印件);遗嘱人同期书写的书信、签字文件、银行签名等笔迹样本,用于比对是否同一人书写;能够反映书写时间的材料,用于印证落款日期。这三项如果齐备,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可以先站住,争点随后转入内容与两份遗嘱的时间先后;如果存在缺项,该缺项本身构成形式瑕疵,是否影响效力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核实,不宜在材料不全时先下结论。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该条对两份遗嘱同样适用,涉及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真实性、伪造或篡改的疑点,可以与形式要件核对一并记录。
二、再核代书遗嘱:见证人身份缺失影响哪一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则明确:“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见证人身份材料缺失,直接影响的是上述两项核对:一是“两个以上见证人”的人数和在场情况难以印证;二是无法判断每位见证人是否落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列举的排除情形。可以围绕以下线索整理:见证人姓名与身份信息、与遗嘱人及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或经济往来、代书人身份、遗嘱上的签名与落款日期。这些材料决定代书遗嘱能否通过形式要件这一关,因此不宜跳过形式核对,直接比较两份遗嘱的内容。
三、两份都通过形式核对后,再比时间与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条在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前提是各份遗嘱本身有效,所以通常先各自完成形式要件核对,再依据落款日期判断先后。两份文书的日期不同本身不等于矛盾,需要分别对照原件核实。
如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以携带遗嘱原件或清晰影印件、遗嘱人笔迹样本、见证人身份线索及亲属关系材料,与律师沟通核验顺序和拟议工作范围;具体服务事项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以上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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