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办理取保候审咨询时,遇到保证人收入证明与保证书信息不一致,建议先核对保证书,再核对收入证明。保证书用于确认保证人是谁、是否本人签署、与案件有无牵连以及承诺履行哪些保证义务;收入证明用于印证该保证人是否具备“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一法定条件,以及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先固定保证人的主体身份和保证意思,再用收入证明去对照、解释差异,核对路径会更清晰。
两份材料分别能核对什么
保证书可以核对:保证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与被保证人的关系、是否与本案无牵连、签名是否本人所签、签署日期,以及保证人是否知悉监督和报告义务。
收入证明可以核对:出具单位、保证人姓名与身份证号、工作岗位、收入期间、收入数额及发放方式,从而判断“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否有相应材料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七十条进一步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书信息准确,直接关系到保证人身份和义务的确定;收入证明则服务于保证人资格条件中“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审查。
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核对保证书的形式与主体:姓名、身份证号、签名、日期是否一致,保证人是否本人签署,是否与本案无牵连。第二步,用收入证明逐项对照保证书: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收入期间和数额是否指向同一人、同一单位、同一期间。第三步,对差异作分类处理:同音字、日期笔误、单位名称简写等,可以要求保证人说明并补充相应材料;工作单位、收入性质或收入期间明显不同的,建议向出具单位进一步核实,并保留书面说明。是否接受补充说明、是否要求重新提交,由承办机关审查判断;具体收件要求可向承办机关确认。
如果核对后发现保证人不符合第六十九条条件,或者无法适当说明差异,可以与承办机关沟通是否更换保证人。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是法律列明的两种方式,具体采用哪一种,结合案件情况和承办机关审查要求确定。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可以把保证书、收入证明、保证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出具单位的联系方式,以及保证人与本案关系的说明一并整理,按“主体信息—收入信息—差异点”列一份对照表。这样既方便向律师说明差异出现在哪一项,也方便后续向承办机关补充说明。以上整理顺序属于咨询准备建议,并非法定先后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公开文本见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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