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把“伤情鉴定陪同”和“出庭”在委托书面项目中单列,法律没有统一要求,取决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的书面约定。更稳妥的做法是: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把这两项工作写进服务事项清单,逐项注明是否包含在代理费内、是否另行计费、按件还是按工时计费、差旅等费用如何承担。这样既便于核对费用边界,也能避免后续对“代理费是否已包含陪同鉴定、开庭”产生争议。
一、收费项目由律所制定,具体服务范围靠书面约定
根据司发通〔2021〕87号文件,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该文件同时要求律师协会对律所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来源: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这意味着,“伤情鉴定陪同”和“出庭”是否单列,并不是全国统一的法定收费项目,而是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的安排问题。委托人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这两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把工作内容写得越具体,越容易判断费用对应的是哪些服务。
二、区分“鉴定人出庭”与“律师出庭”
需要特别区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是鉴定人出庭作证,不是律师出庭。该条原文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这条规则说明,伤情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可能涉及鉴定人出庭问题。律师陪同伤情鉴定、代理当事人出庭,属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安排;鉴定人出庭则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和鉴定意见采信规则。两者在委托合同中可以分别列明,但不宜混为同一收费项目。
三、费用边界与核对清单
咨询时可以把费用分成三类核对:
| 费用类别 | 核对内容 | 说明 |
|---|---|---|
| 律师服务费 | 代理费是否包含伤情鉴定陪同、出庭;单列时如何计费 | 以委托合同书面约定为准,可与律所协商 |
| 鉴定费用 | 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检查费等 | 属于第三方费用,不是律师服务费 |
| 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等法院收取的费用 | 按法院通知缴纳,与律师费分列 |
建议在签约前核对以下书面材料:
- 委托合同及服务事项清单:查看“伤情鉴定陪同”“出庭”是否写入服务项目,是否注明“包含在代理费内”或“另行计费”。
- 计费方式条款:单列时写清按件、按次还是按工时计算,是否设置上限,差旅、复印等费用如何承担。
- 鉴定委托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等事项。(来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核对这份委托书,有助于判断律师陪同工作对应哪个鉴定环节。
- 出庭通知或法院传票:确认出庭是作为代理人出庭,还是涉及鉴定人出庭作证,二者对应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安排不同。
如果律所书面报价中只写“代理费”,未列明陪同鉴定、出庭是否包含,建议要求补充服务项目说明后再签约。对于具体收费金额,各律所标准不同,需以实际书面报价和委托合同为准,不能以统一价格或他案报价直接套用。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