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承接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计时收费与计件收费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样需要在书面委托文件中约定。因此确认路径是:先索取拟委托律所的收费方案与委托合同文本,核对计费单位、单价、预估工作量、包含的服务环节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后的处理方式,再结合案件所处程序阶段和实际工作量,判断哪种方式与自己的需求匹配。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整理争议类型、仲裁请求金额、目前所处阶段和手头材料清单,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情况,取得书面收费标准和委托方案后逐项比对。
一、收费方式的确定权在律所,确认的起点是书面约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同项还规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该条同时明确:“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这三句话划定了确认收费方式的基本框架。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三项内容由律所制定;律所在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五类因素;协会层面对律所自定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落到石家庄的咨询场景,可以核对的对象是具体律所出具的书面收费方案和委托合同,而不是一个可以脱离具体律所直接套用的固定价目。
计时收费与计件收费属于“收费方式”的范畴,其适用情形因此需要在律所的收费方案中确定。核对时建议关注四个具体位置:合同或收费方案是否写明计费方式;计费单位如何表述(按小时、按件,还是按程序阶段);单价与预估数量是否列明;服务范围与不包含的事项是否写清。
二、把五项统筹因素转成询问清单
第一项列举的五项因素,可以转化为向律所核对的询问点,用来判断某一案件更适合哪种计费方式。
关于“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计时收费方案可以要求列明预估工时及计算口径,例如是否区分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开庭等不同工作内容;计件收费方案可以询问件价对应的主要工作内容与工作量预估基础。
关于“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争议是否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涉及多项请求、证据是否分散在用人单位一方,都会影响工作量判断。资料所列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争议类型不同,材料整理与举证投入不同。
关于“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可以在同一律所的方案内比较计时与计件的总体费用区间,结合自身支付节奏安排,询问是否分阶段支付。
关于“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可以询问方案中对案件结果、程序变化、委托关系解除等情形是否有对应约定。
关于“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可以核对承办人员、执业机构、书面委托手续等基本信息。
三、程序阶段决定“一件”的边界
计件收费中的“一件”对应什么范围,需要结合劳动争议的程序节点核对。资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这两条对费用核对的意义在于:仲裁阶段有可预期的审理期限,工作量相对集中;属于终局裁决情形的案件,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另行进入诉讼程序,取决于该条所列情形及本法其他规定。因此,在核对计件收费时,建议明确“一件”是指仲裁阶段、某一审级,还是包含后续程序;如果委托范围只覆盖仲裁阶段,可以询问进入下一阶段时如何另行约定、如何计费。这类询问属于委托范围的确认,不改变任何一方的程序权利。
四、同一维度下的两种方案对照
| 核对维度 | 计时收费方案要核对的内容 | 计件收费方案要核对的内容 |
|---|---|---|
| 计费单位与单价 | 按小时计费的单价、最小计费单位、是否分段计价 | 按件计费的件价、对应事项名称 |
| 工作量预估 | 预估工时总数及构成 | 件价对应的主要工作内容与工作量基础 |
| 包含的服务环节 | 咨询、阅卷、文书、开庭、调解等是否分别计时 | 上述环节是否全部包含在件价内 |
| 超出约定范围 | 超出预估工时后如何计算 | 增加请求、追加当事人、程序延长如何处理 |
| 程序阶段变化 | 进入下一阶段是否继续计时 | “一件”覆盖到哪个阶段,后续如何约定 |
| 支付节点与凭证 | 预付、结算周期、费用清单 | 分期节点、付款与开票安排 |
| 书面变更 | 变更计费方式是否需要书面确认 | 增加服务范围是否需要书面确认 |
表格中的各项属于建议核对的内容,用途是让费用与工作范围对应起来,便于判断报价的构成。
五、收费发生争议时的处理路径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这一条给出了协商与调解两条路径,主体分别是律所与当事人、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核对收费方案时,可以把争议处理条款一并看清。
六、咨询前的材料整理建议
材料整理直接影响工作量评估,也影响两种计费方式下费用区间的可比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供咨询时说明事实使用:一是主体与关系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合同或用工事实的证明;二是争议事实与请求,包括争议类型、请求项目与大致金额;三是时间节点,包括争议发生时间、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已有的申请或受理文书及送达记录;四是证据清单,区分自己持有的材料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并注明哪些材料需要申请调取。建议对同一事项比对主体名称、期间和数额是否一致,例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与仲裁请求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
以上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目的是让律所能够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给出可核对的收费方案,不构成任何提交义务或程序前提。
待核对事项
计时收费与计件收费的适用,最终取决于具体律所的书面收费方案与委托合同约定;石家庄当地各律所的具体单价、件价与优惠安排,需要向拟委托律所索取书面标准后核对。程序阶段的划分、终局裁决情形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争议类型与请求金额进一步确认。就上述事项需要进一步梳理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十三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公开文本见 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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