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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该条是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后的现行条文,明确了刑事案件中有罪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指向的对象均为被告人有罪这一待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该条是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后的现行条文,明确了刑事案件中有罪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指向的对象均为被告人有罪这一待证事实。

与举证责任相关的还有同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条是对判处案件证据标准的一般规定。

建议在整理案卷或核对文书时,以起诉书、自诉状等文书记载的指控主体和案件类型为准,核对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否与上述条文相符。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并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修正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官方转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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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