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把同一份材料保留为一个材料编号,在编号下按“一个证明对象一个子项”分行标注:材料名称、形式和来源只写一次,两个待证事实分别写成“1-1”“1-2”,每项后面接“对应位置—证明对象—证明作用—核实状态”。这是律师函起草前整理事实与证据的工作方法;律师函和诉讼中的证据提交另有程序要求,清单标注本身不产生证据效力。
一、标注结构:同一材料、分项写事实
| 栏目 | 建议写法 | 核对重点 |
|---|---|---|
| 材料编号 | 1;子项1-1、1-2 | 同一份材料不重复编成两个号,避免份数重复 |
| 材料名称与形式 | 《合作协议》复印件,共X页 | 注明原件或复印件、页数、持有人、来源 |
| 对应位置 | 第1页首部、第3页第2条、第6页签署页 | 具体到页、条、句,便于查找 |
| 证明对象 | 1-1:双方于某日签订《合作协议》;1-2:协议第3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已于某日届满 | 写待证事实,避免只写“证明合同有效”“证明对方违约”等结论 |
| 证明作用 | 1-1说明签约主体和合意;1-2说明付款义务已到期 | 说明该事实与律师函请求的关联 |
| 核实状态 | 已核对原件/待补原件/待核实签章/待补其他材料 | 未核实的内容不写成已确认 |
示例(假设):同一份《合作协议》既用于证明签约事实,又用于证明付款期限届满,可写成“1-1 证明对象:甲、乙于某日签订《合作协议》;对应位置:第1页首部及第6页签署页。1-2 证明对象:协议第3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已于某日届满;对应位置:第3页第2条”。材料实体上只贴一个编号,清单中用子项展开。
二、核对顺序:先材料,再事实,后请求
建议先核对材料本身,包括原件或复制件、页数是否完整、签章和日期、来源及保管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再核对每个证明对象是否有材料原文支持。同一句话支持两个事实的,可以引用原句并分别说明;材料只能支持其中一个事实的,另一个事实应列为“待补证”,不宜因为写在同一份材料名下就视为已经证明。
最后核对两个事实是否涉及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分别对应律师函中的不同请求。主体、时间或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应在清单中分别注明,不能合并成一句笼统表述。
三、法律依据与使用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清单中的“证明对象”应落到具体事实,并与待主张的权利或请求对应;标注为“待核实”的内容,仍需补充材料或进一步确认。
上述条文版本为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文本,公开文本见: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如将证据清单整理纳入律师函代写服务,建议在委托前确认清单是内部工作稿还是函件附件、是否核对原件、交付形式及费用如何计算,具体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本文不提供具体报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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