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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隐私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健康信息出现在两份材料中主体不同时先核什么

健康信息出现在两份材料中、记载主体不同时,先核对的是 信息主体是否同一 :两份材料上的健康信息能否通过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组合识别为同一个自然人;确认这一点后,再核对两份材料记载的是否为同一项健康事实、分别由谁形成和保管。主体名称不同,影响的是后续向谁主张、按哪条规则主张,不影响这个核对顺序。

健康信息出现在两份材料中、记载主体不同时,先核对的是信息主体是否同一:两份材料上的健康信息能否通过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组合识别为同一个自然人;确认这一点后,再核对两份材料记载的是否为同一项健康事实、分别由谁形成和保管。主体名称不同,影响的是后续向谁主张、按哪条规则主张,不影响这个核对顺序。

一、先核“人”:健康信息能否识别到同一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健康信息受保护的前提,是它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两份材料主体名称不同,通常有三种可能:同一人在不同材料中以不同身份出现,例如患者本人与单位职工、曾用名与现名;两份材料分属不同的人,例如家属、同名者;材料记载的主体本来就不是信息主体,例如单位保管的员工体检报告。建议先做一张比对表,逐项列出两份材料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一致的,同一性一般可以确认;只有姓名相同的,需要结合其他信息综合判断。

二、再核“事”与“来源”:健康事实是否同一、材料由谁形成

确认指向同一人后,再比对两份材料的诊断名称、检查项目、指标数值和形成日期,判断是否指向同一项健康事实。随后核对出具单位、盖章、保管人和传递路径,确定每一份材料的信息处理者是谁。

其中一份材料来自医疗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直接适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需要核对该材料是否属于病历资料、由哪家医疗机构形成、如何流转到现持有人手中,以及是否存在患者同意或授权文件。另一份材料由用人单位、体检机构、保险机构等主体形成的,则按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的一般规则核对,重点看获取和提供环节是否取得同意、是否超出授权范围。

三、建议的核对清单

核对项 两份材料分别看什么 作用
主体识别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 判断是否指向同一自然人
健康事项 诊断名称、检查项目、数值、日期 判断是否同一项健康事实
形成主体 出具单位、盖章、出具人、保管人 确定各份材料的信息处理者
流转路径 谁交给谁、有无签收或授权记录 判断提供、公开环节是否经同意
同意文件 同意书、授权书及其范围 判断是否属于未经同意或超出授权

建议先完成主体同一性比对,再按时间顺序整理两份材料的形成与流转过程,保留原件或原始电子载体(原始截图、邮件头、系统导出记录),在核对完成前不对材料作标注或改动。拟委托律师处理的,材料比对、证据固定、发函沟通或诉讼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以书面约定和实际发生为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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