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律师,现场照片和证人信息可以围绕“还原现场、便于核验”来整理:照片按拍摄位置和拍摄对象分组编号,保留原始文件及其拍摄时间;证人信息按“身份或称呼、联系方式、当时所处位置、所见内容、是否愿意配合、是否要求保密”逐人记录。这样准备的实际用处,是咨询时能把你手上掌握的材料,与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逐项对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在动手整理前先确认需要准备的材料范围。
先看清责任划分依据什么,照片才拍得有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区分了三种情形: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此外,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意味着照片和证人信息需要指向两件事:一是各方当时“做了什么”(行驶方向、车道、速度、信号灯状态、有无让行),二是“过错到什么程度”。只拍车损特写,往往只能说明结果,难以说明形成过程。
现场照片:按四组分类,每组写明想证明什么
建议按以下四组整理,每组单独建文件夹并连续编号:
第一组,方位照(远景)。 拍摄路口或路段整体,包括道路走向、车道数量、标志标线、信号灯、限速标志。作用是让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包括律师和后续程序中的办案人员)看懂事故发生在什么位置。
第二组,位置照(中景)。 拍摄车辆停止位置及相互位置关系、散落物范围、制动痕迹的起点与终点、碰撞点与路口的距离。作用是还原接触瞬间的空间关系。
第三组,细节照(近景)。 拍摄碰撞部位、车损形态、车辆灯光状态、路面痕迹、地面标线以及车牌。作用是对应“谁碰到了谁、从哪个方向碰的”。
第四组,环境与视距照。 拍摄遮挡物、照明条件、天气、施工围挡、路边停车等影响视线的因素。作用是说明在当时条件下各方的观察可能。
保存上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保留原始文件,不要只留存经过社交软件压缩的图片,原始文件通常带有拍摄时间信息,便于说明照片与事故的对应关系;二是为每组照片配一张简单对照表,列明“编号、拍摄位置、拍摄对象、想证明的事实”,咨询时按表说明比逐张翻看效率高。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如已取得,建议保留原始格式文件,并记录设备来源和导出时间,避免反复转码。
证人信息:把“看到了什么”写清楚,比只留电话有用
证人信息建议逐人记录以下内容:姓名或称呼、联系方式、事发时证人所处的位置和朝向、看到的具体内容及大致时间、是否愿意向交警或后续程序作证、是否要求对自己的身份信息保密。由谁记录、何时记录,也一并注明。
这里涉及两项程序规则,理解它们有助于判断证人信息怎么用。
其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也就是说,在这类事故中,证据公开是一个明确环节;证人要求保密的,按相应规定处理。记录证人信息时把“是否要求保密”写清楚,与这条规则相对应。
其二,该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据此,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警方处理的证据材料,但存在上述保密例外。咨询前把自己掌握的证人信息和已查阅到的材料对照,能更清楚地看出认定书采信了哪些证据、原因分析是否完整。
时间节点决定你现在准备什么、等文书出来再核对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条还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认定书,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将一、二、三、五、十日明确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实践中的整理顺序可以是:事故发生后先固定现场照片、视频和证人联系方式,避免痕迹消失、证人记忆淡化;收到认定书后,再按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把警方已收集的证据与自己手上的材料做一次比对,标出差异点。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经步骤。
咨询时建议带上的材料与对应作用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
| 现场照片分组及对照表 | 事发位置、车辆关系、痕迹与视距,能否支撑对经过的描述 |
| 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原始文件 | 事发前后一段时间内的行驶状态与信号灯情况 |
| 证人信息记录(含是否要求保密) | 是否存在可印证或补充的事实来源 |
| 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凭证 | 认定书记载的证据、原因分析和责任结论,以及送达日期 |
| 已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 | 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范围,与自身材料是否一致 |
| 车辆、驾驶资格、保险相关材料 | 当事人、车辆等基本情况是否记载准确 |
认定书本身应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这些内容依据该规定第六十四条。核对时可以逐项看认定书是否写全、写明的证据是否与你掌握的材料对应。
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本次资料未涉及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诉讼费或鉴定评估收费的具体标准,因此不宜按想象给出金额。可以与律所协商的是:材料梳理、证据比对、出具意见等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以何种方式书面确认。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另外的支出,需按实际进入的程序和鉴定机构的告知另行核对。咨询时把“已经有哪些材料、还缺哪些材料、希望解决什么问题”讲清楚,比先问价格更有助于确定工作范围。
容易出现的几处偏差
一是只保留转发后的压缩图片,原始文件和拍摄时间丢失;二是照片没有编号和说明,事后自己也说不清拍摄位置;三是证人信息只留一个电话号码,没有写所见内容和是否愿意作证,实际可用性很低;四是只盯着认定书结论,没有使用第六十五条赋予的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的空间,因而看不出证据与结论之间的对应关系;五是把咨询当成一次性的“问结论”,没有带上可供核对的原件和对照表。
本文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见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天津当地办理的具体窗口安排、材料受理细节以及尚未查明的其他事实,需另行核对。
如果你还不确定认定书是否已送达、是否已查阅复制证据材料、证人是否要求保密、是否需要检验鉴定,可拨打 4009003957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现有材料情况,再决定下一步整理重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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