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认定“程序轻微违法”时,法定要求包括:相关程序瑕疵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并且属于法定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
条文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包括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下列情形:
-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 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资料所附官方全文链接为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
适用要点
判断是否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不能只看“轻微”二字。按上述条文,还需核对是否对申请人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并对应处理期限、通知送达或其他程序轻微违法情形。
建议核对复议决定时,查看其是否引用《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并核对决定书是否说明相关程序瑕疵未对申请人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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