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验“执业证与委托合同主体怎样对应”,落点是名称一致:律师执业证上载明的执业机构、委托合同中受托方名称、收费票据与发票上的收款单位,应当指向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个人以受托方指派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合同和案件中。按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要求,签约与收款的主体是律所,律师个人不宜作为合同受托方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资料显示,该所完整名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该所。
一、主体对应的规则基础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同一项还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落到核验上,就是看清合同里“受托人”一栏写的是哪家律所、委托的是哪几项事务、权限是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
二、三份材料并排比对
建议按同一委托事项、同一时间段,把下列材料放在一起看,而不是逐份单独判断:
| 材料 | 重点看什么 | 能核对什么 |
|---|---|---|
| 律师执业证 | 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执业机构 | 承办律师的执业机构与合同上的律所是否同一 |
| 委托合同 | 受托方全称、承办律师、委托事项与权限、收费条款 | 受托方名称是否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委托范围是否写清 |
| 收费票据或发票 | 收款单位、金额、收费项目 | 收款方是否为律所,是否为合法票据,而非内部收据 |
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还要求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核对时可以把合同编号、票据金额与案件登记信息放在同一行比对,确认三处指向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合同中的收费条款也属于律所审核把关的范围,收费项目应与票据载明项目相互吻合。
三、费用边界与仍需另行核对的事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该所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具体金额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向律所确认,本次资料未列明价目。
需要另行核对的是:该所执业许可证号等证照编号、具体承办人员安排及个案报价,本次资料未逐项列明,应以执业许可证原件、委托合同文本和律所出具的收费清单为准。就拟议委托事项,可通过该所公示的咨询电话4009003957确认接洽方式与所需材料。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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