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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肖像权侵权维权咨询律师前准备什么:北京当事人需保存哪些使用记录

在北京就肖像权侵权咨询律师前,建议先完成一项基础工作:把你手中“他人如何使用了你的肖像”的材料,按发布主体、发布位置、发布时间、内容上下文、传播与使用结果这几个维度整理成一组可以相互核对的使用记录,同时备好能够证明你身份以及肖像原始来源的文件。

在北京就肖像权侵权咨询律师前,建议先完成一项基础工作:把你手中“他人如何使用了你的肖像”的材料,按发布主体、发布位置、发布时间、内容上下文、传播与使用结果这几个维度整理成一组可以相互核对的使用记录,同时备好能够证明你身份以及肖像原始来源的文件。这些记录一方面帮助律师迅速判断事实脉络和可能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当使用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上时,它们直接决定能否形成一份符合要求的平台通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 4009003957,如果材料尚未开始整理,可以先就材料范围和拟议委托事项做一次初步核对,再决定后续步骤。

一、使用记录需要回答的三个问题

肖像使用记录不是简单存几张截图,而是要能回答三个问题:谁在使用、用在哪里、用到什么程度。

“谁在使用”指向发布主体。网络场景下包括账号名称、账号ID、主页链接、认证信息、店铺或企业名称;线下场景包括门店名称、海报或展架的摆放位置、宣传单页上的经营者信息。主体识别得越清楚,后续无论是与发布方沟通,还是向平台提出请求,指向性越明确。

“用在哪里”指向使用载体。网页、App页面、短视频、直播间、电商详情页、公众号文章、朋友圈、门店橱窗、展会物料,不同载体的保存方式和可核查信息并不相同。同一张照片在不同载体上出现,建议分别记录,不要合并成一条。

“用到什么程度”指向时间与范围。首次发布的时间、是否持续在线、有没有被修改或二次编辑、转发与播放数据、是否附带商品链接或联系方式、是否用于线下投放,这些都是判断影响范围时需要核对的线索。时间点尤其重要,同一页面在不同日期各记录一次,可以呈现使用的持续性。

二、建议保存的材料清单

下表按材料类别列出建议留存的内容及其能够核对的事项。这些属于整理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取舍,不构成必须提交的固定清单。

材料类别 建议留存的具体内容 能够核对什么
身份与肖像来源 身份证件;肖像原始照片或视频文件;拍摄时间、拍摄设备信息;如系他人拍摄,与摄影者的沟通记录或授权文件 肖像与本人的对应关系;你对该肖像的形成过程与来源
页面与账号记录 完整页面截图(含网址、账号名称与ID、发布时间、页面框架、评论区);同一页面的录屏;不同日期的重复记录 使用主体、使用载体、发布与持续时间
内容上下文 配文、标题、话题标签、商品名称与价格、联系方式、所在版块 使用方式与使用场景,避免只截取人脸而丢失语境
传播与使用结果 转发量、播放量、点赞评论、投放渠道、线下物料的现场照片(全景、近景、位置参照物) 传播范围与使用规模
沟通与投诉记录 与发布方的私信、邮件、通话记录;向平台投诉的提交页面、工单编号、平台回复 你已采取的沟通步骤及对方反应
已发出的通知 通知文本、发送时间、发送渠道、送达或回执信息 通知是否发出、内容是否完整
损害相关材料 因该使用导致的机会取消、收入变化、被误解的评论、就医记录等 使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对应关系

每一笔材料建议标注来源(自行截取、他人提供、平台下载)、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同一文件夹,按时间排序,避免不同发布主体的材料混放。

三、网络平台场景:通知的门槛决定记录的用处

使用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上时,使用记录的用途不止于向律师说明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对材料准备有两点直接影响。其一,通知需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你保存的页面记录、原始肖像文件、身份材料,正是这两项内容的来源;材料越完整、指向越明确,通知越容易说清指向哪个账号、哪个页面、哪一段时间的使用。其二,条文同时写明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对应同一主体和同一页面,截图不要裁剪掉账号信息与页面要素,也不要把他人的发布内容与本案混同。

与该条配套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你向平台投诉的提交记录、工单编号、平台回复内容和回复时间,建议一并留存,这些材料能够反映平台是否收到了具体指向某一使用行为的信息。

四、线下使用与经营场景的记录

线下场景同样需要记录。门店海报、展架、宣传册、活动现场背景板上的肖像使用,建议拍摄全景(能看出门店名称与位置)、近景(能看清肖像与文字)以及带有参照物的照片,并记录拍摄日期。宣传册、单页建议保留实物原件,同时记录取得地点与取得时间。

如果使用肖像的一方是经营者,且你与该经营者之间存在消费或服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该条的适用以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为前提,具体到肖像使用能否纳入该条评价,需要结合使用场景、双方关系另行核对。

五、损害材料与使用记录的对应

损害赔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对应到材料准备上,建议把每一项主张的损失与具体的使用记录建立关联:哪一条发布、哪一段时间、造成了哪一项支出或收入变化,分别标注日期、金额、凭证和对应页面。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属于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的问题,可以先把就医记录、沟通记录、评论内容等原始材料留存下来,交由律师评估。

六、整理方式上的几个建议

第一,保留原始文件。手机拍摄的原图、原始视频不要裁剪、压缩或加滤镜,另行复制一份用于标注和说明。第二,截图与录屏结合。截图便于标注,录屏能呈现页面跳转与账号归属,两者并用更容易说明问题。第三,尽早固定。网络页面可能被修改或删除,发现后建议尽快记录;是否需要采用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可以与律师核对具体做法和费用安排。第四,制作一页时间线。按日期列出发布、发现、沟通、投诉、回复等节点,每个节点后注明对应材料文件名,咨询时先看这一页,效率会明显提高。第五,区分事实与推测。哪些是页面直接显示的,哪些是你推断的账号归属或使用目的,分别标注,避免把推测写成事实。

七、咨询时可以准备说明的内容

咨询时可以用较短时间讲清四件事:肖像的原始来源与本人身份对应关系;使用行为的载体、主体和时间跨度;你已经做过的沟通与投诉及对方回应;你希望达到的结果,例如停止使用、删除内容、消除影响或赔偿。至于肖像权保护的具体规则、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形、发布主体的准确身份如何进一步核实、平台投诉的处理进度如何跟进,这些都需要结合材料逐项核对。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是否包含平台通知与发函、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具体计费方式,不宜在材料尚未梳理前作出判断。

如果使用行为仍在持续,或涉及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形,可以先通过平台自身的投诉渠道处理,并保留提交记录;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

材料整理是咨询前可以自行完成的部分,其价值在于让律师在有限时间内看清事实结构,也让你自己清楚手上有什么、缺什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联系电话为 4009003957,可就发布主体身份线索、使用是否仍在持续、平台处理进度以及损害与使用之间的对应关系等尚待核对的事项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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