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委托合同里关于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的书面约定,再核对律所对同一案件所作的收案登记(案件编号)与收费票据是否与这份合同相互对应;执业领域介绍通常只是业务方向的概括说明,不能替代合同中对具体承办人和服务范围的约定。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公开的业务方向包括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征地拆迁、房产、合同、法律顾问、知识产权、集体诉讼,以及劳动争议、工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执行、上诉申诉与企业商事等,但明确说明这些属于一般业务方向和法律主题介绍,并未列出某一专项的独立资质、确定接案安排、胜诉率、价目表或结果保证,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一、先核对的三类材料及其用途
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一期间”的口径把材料并排比对: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需注意 |
|---|---|---|
| 委托合同(含收费条款、承办条款) | 合同中写明的承办律师或团队、服务事项、程序阶段、费用构成与支付方式 | 以书面合同文本为准,口头介绍与宣传性领域介绍不当然成为合同内容 |
| 律所收案登记与案件编号 | 该事项是否以律所名义统一收案、是否与合同一一对应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确保全程留痕 |
| 收费票据与收费清单 | 实际收取的是律师服务费,还是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 | 上述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提供有效凭证 |
如果领域介绍中出现的是“擅长某类案件”的概括表述,而合同中写的是具体承办人和具体服务阶段,二者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款为准,并就差异当场要求律所书面确认或修改合同文本。
二、介绍与合同不一致时的判断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并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据此,若领域介绍被用于促使当事人接受报价,而合同中的承办安排与介绍明显不符,就属于需要重点核对并固定证据的情形。
第九项要求律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应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因此,核对“合同上的承办人”与“实际收款主体、票据出具主体”是否一致,是判断该事项是否已由律所正式承接的直接线索。
三、咨询前的准备建议
可以把以下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页清单:委托合同原件或完整照片、付款凭证与发票、案件编号或收案回执、与律师及律所沟通的记录(重点标出介绍执业领域、承诺承办人、报价的段落)。核对时重点看同一事项的名称、承办人姓名、费用项目与金额在合同、票据、登记记录中是否一致;不一致之处建议以书面方式向律所提出,要求说明或补正。
涉及具体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与利益冲突的匹配,需要与律所进一步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收费沟通与费用构成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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